豫政办〔2014〕7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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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4〕73号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0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
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4〕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实行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6日

  关于实行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20日)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更好地发挥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激励作用,现就实行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中原经济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领军人才为重点,以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承担重要项目任务的关键人才、基层一线业务骨干倾斜为导向,严格选拔条件、规范选拔程序、加强考核管理,切实做好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做出更大贡献。

  二、选拔数量和范围

  (一)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2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150名左右。

  (二)选拔对象为在豫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和技能工作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列为选拔对象。

  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河南省优秀专家不再参与选拔。

  (三)省政府特殊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选拔条件

  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要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创新、进取和奉献精神,近五年来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在专业技术或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工作,原则上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是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一)专业技术人才。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统称国家科技奖励);

  (2)中国专利金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

  (3)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4)获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三名)或2项二等奖(前二名),获部级奖项的参照上述省级奖项执行;

  (5)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或2项以上子项目;

  (6)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国际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一区2篇以上或一、二区累计5篇以上)。

  2.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在业内有重要影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三名)或2项二等奖(前二名),获部委级奖励参照省级奖项执行;

  (2)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一等奖(前二名)或2项二等奖(前二名);

  (3)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4)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入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文库或鉴定为优秀;

  (5)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同时,独立发表的论文被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5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国际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

  3.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技奖励;

  (2)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3)获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二名)或2项三等奖(第一名),获部级奖项的参照上述省级奖项执行;

  (4)主持完成的项目获国内本行业或领域最高奖;

  (5)作为第一完成人拥有2项以上有效发明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4.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在疾病预防控制或治疗疑难、危重病症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华医学科技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医师奖等卫生行业国家级学术、技术奖励;

  (2)获白求恩奖章或南丁格尔奖;

  (3)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4)获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二名)或2项三等奖(前二名),获部级奖项的参照上述省级奖项执行;

  (5)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重点专科,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带头人;

  (6)担任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

  (7)经省级卫生部门鉴定,取得重大发现或发明,填补国际、国内、省内空白;

  (8)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中华系列杂志(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或被SCI收录1篇以上且影响因子大于等于3.0的论文。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省领先地位,对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国家级教学名师奖;

  (2)获省教学成果特等奖(前二名);

  (3)完成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前二名);

  (4)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

  (5)荣获“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6)从事职业教育、基础教育工作,成绩突出,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

  6.在教练执训工作中,在比赛前4年内执训满2年,培养训练的运动队或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教练员:

  (1)在世界三大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中获得奖牌;

  (2)获得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

  (3)打破世界纪录或全国纪录并被相关体育组织承认。

  7.在宣传文化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获全国本行业或领域最高奖的主创人员(前三名);省辖市、县(市、区)入选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一批全面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贯中西、联系实际的理论家,一批坚持正确导向、深入反映生活、受到群众喜爱的名记者、名编辑、名主持人,一批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社会责任感强、精通业务知识的出版家,一批紧跟时代步伐、热爱祖国和人民、艺术水平精湛的作家、艺术家)人才的人员。

  8.在信息、金融、财会、贸易、旅游、法律、现代管理和社会工作等领域,为解决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的人员。

  9.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社会责任感强,坚持专业技术工作,带领企业进入全国500强或连续3年在500强中保持同等以上位次及打造行业龙头企业的优秀企业家。

  10.在本专业领域潜心钻研、勇于创新,掌握前沿或独有技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2)主持研发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3)在医药、兽药、农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行业主持研制的新产品取得准入许可;

  (4)国家审(鉴)定动植物新品种或2个以上省审(鉴)定植物新品种的主持人;

  (5)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努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对保护、传承、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

  (6)其他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的人员。

  (二)高技能人才。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技能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中原技能大奖,荣获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河南省技术能手、河南省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2.在国际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国家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在省级一类技能竞赛获得第一名;

  3.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人员或国家专利第一完成人;

  4.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100万元以上,具有市级以上相应机构颁发的证书或有效证明;

  5.实践经验丰富,熟悉专业技术理论知识,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省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努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对保护、传承、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

  四、组织选拔程序

  (一)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开展。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分布情况,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有关省直部门下达推荐名额。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有关省直部门人事部门严格按照选拔条件,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专家评议和公示程序(涉密人员除外)确定拟推荐人选,经本级政府或省直部门审定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

  (四)基层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推荐人选。中央驻豫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

  (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有关省直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审查的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媒体公示(涉密人员除外)无异议后,报请省政府批准。

  五、津贴额度和发放办法

  (一)对经省政府批准的享受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特殊津贴1.8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并由省政府颁发“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二)省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六、管理机制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选拔条件和程序,确保选拔公平公正,将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选拔出来。

  (二)建立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考核制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省直部门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开展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学术成就、课题项目进展、服务基层和工作实绩等情况。每年年底将考核情况和职务调整、职称变化、工作调动以及奖惩、退休、健康等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对违法违纪等违背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应具备的条件者,省政府授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取消其资格,并收回证书。

  (三)密切同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联系,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开展学术休假,积极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所在单位要为其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和出国进修考察提供机会与条件,在科研项目申报、科研经费使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等方面优先考虑,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

  (四)充分发挥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作用。支持他们参加政府决策中的专家咨询活动,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组织他们深入基层一线开展服务活动,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年参加服务基层活动的次数应不少于2次。在重大、重点项目立项建设方面,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加大使用力度。鼓励和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

  (五)加大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他们的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弘扬他们科学求实、敬业奉献的精神,带动和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七、其他

  (一)各申报人选所在单位可在本意见规定的选拔条件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选拔条件。

  (二)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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