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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4〕71号 | 发布时间 | 2014年06月06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7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6日
河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水利厅(挂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职责。
2.取消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职责。
3.取消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查职责。
4.取消监理安全准入考核职责。
5.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年度验收及三年总体验收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2.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审查批复职责下放到市、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3.将河道采砂审批职责下放到市、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4.将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职责下放到市、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水环境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省水利投资方向和项目安排意见,拟订全省水利投资规模及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行全省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拟订全省和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承担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以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制度。指导水利行业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工作,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指导和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开展重要江河湖泊健康评估。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对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抗旱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省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用水、节水标准,指导全省计划用水工作,组织、管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编制、审查申报全省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七)指导水文工作。负责全省水文行业监督管理和水文水资源监测。负责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对抗旱墒情进行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防汛抗旱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八)负责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江河湖库及滩地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验收与运行管理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指导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农田水利、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工作,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并处理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全省水利公安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督和稽察工作。
(十二)开展全省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省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水利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三)负责移民工作。拟订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编制移民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管理和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负责监督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办查办、政务公开、电子政务以及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后勤和资产管理工作。
(二)规划计划处。拟订全省水利发展战略规划、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承担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查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申报工作;负责拟订全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工作;负责全省水利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处(河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拟订全省水利法制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水利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工作;承担水事纠纷协调工作;指导普法教育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应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监督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贯彻落实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水权交易制度,组织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和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审查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指导全省水生态文明建设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承担河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发河南省水资源公报;承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日常工作。
(四)财务处。研究拟订水利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部门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负责部门财务、国有资产、会计事务监管等工作,提出有关水利税收、信贷、财务、价格和收费等方面的政策建议,指导全省水利资金监管、价格收费工作。
(五)人事劳动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六)科技教育处。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厅属科研机构、技术推广机构和学校工作。
(七)建设与管理处(安全监督处)。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省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制度;组织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验收;组织推进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指导农村小水电及小电网建设;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江河湖库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负责河道采砂管理;指导水域综合治理、开发利用以及水利旅游、水库养殖和水利行业供水工作;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全省水利公安工作。
(八)水土保持处。承担全省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督实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九)农村水利处。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和运行管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全省水井凿井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水利技术推广;负责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实施,指导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灌溉试验站工作。
(十)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省防汛抗旱工作;组织防御台风、山洪灾害,指导城市防洪、水库反恐怖和水利行业交通战备工作;负责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调度;负责编制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省抗旱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水影响评价审查管理,组织协调蓄滞洪区安全管理、运用补偿和黄河滩区运用补偿工作;负责全省汛情、旱情和灾情掌握和发布及应急响应管理,指导、监督全省重要江河防汛和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全省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与管理、防汛抗旱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与管理;督促指导山洪灾害防治、险情抢护、抗旱减灾、应急工程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重大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置意见。
(十一)移民综合处。拟订全省水利水电征地移民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移民工作,负责征地移民系统人员业务培训;承担水利扶贫和征地移民信访、文秘、统计、档案、信息交流等日常工作。
(十二)移民监督处。组织编制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征地移民资金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移民后期扶持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工作,指导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承担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审核上报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承担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小型水库移民困难处理工作。
(十四)移民资金管理处。拟订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投资的资金、财务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资金的使用管理。
(十五)移民安置处。拟订全省移民搬迁安置计划,组织移民按计划搬迁;负责全省在建和拟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组织实施和评估验收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9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兼任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省移民办常务副主任各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总工程师、总规划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移民办副主任3名,防汛抗旱督察专员6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7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要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政府,并由城市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指导。
(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期的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由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承担,工程建成后运行的管理职责由省水利厅承担。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