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4〕7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4〕70号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06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7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6日

  河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林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在省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或文艺演出活动评估职责。

  2.取消绿化费征收职责。

  3.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职责下放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

  2.将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林下经济建设,大力推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着力加强科技服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促进林下经济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

  (四)承接的职责。

  1.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批。

  2.林木种子检验员考核评定。

  3.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放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采用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全省花卉管理工作。承担河南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国有林场(苗圃)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林场(苗圃)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审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地方标准及规定,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协调有关《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省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

  (七)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省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组织、协调全省林下经济发展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省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省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防扑火工作,承担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责任,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厅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组织拟订全省林业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赔偿等工作;拟订全省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落实;组织拟订全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组织、协调全省林下经济发展工作。

  (三)造林绿化管理处(河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全省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沙化、石漠化防治工作;指导采取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河南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砍伐或移植国家一级古树名木的审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森林资源管理处。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组织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林权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对依法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监督森林资源及其管理机构;负责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协同指导全省林权登记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研究提出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承担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履行国际公约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负责湿地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国有林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六)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提出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省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七)科学技术处。组织开展全省林业科学研究;组织、指导全省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国外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参与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

  (八)河南省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贯彻实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督促全省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掌握全省森林火情,开展森林火灾发生趋势会商,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建设及防扑火工作;指导全省森林航空消防工作;承担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编制全省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有关工作,承担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重要国际活动和履约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林业事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林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省护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9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问题。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林地登记工作,会同省林业厅负责重点国有林场(苗圃)的登记发证工作;省林业厅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组织编制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省林业厅配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重点国有林场(苗圃)的登记发证工作,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地方林权登记等工作。

  (二)关于水果、花卉检疫职责分工问题。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厅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疫。

  (三)省林业厅直属机构(省森林公安局)和厅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