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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4〕74号 | 发布时间 | 2014年06月10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7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0日
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畜牧局,为省农业厅管理的主管全省畜牧业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核职责。
3.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动物诊疗机构许可职责下放到市、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2.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3.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4.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将省商务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畜牧局。
(四)承接的职责。
1.草种进出口审批职责。
2.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3.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职责。
4.执业兽医资格认定职责。
5.设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职责。
6.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70公顷以上草原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畜牧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组织制定全省畜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省有关畜牧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牧草种子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全省涉牧财税、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三)指导全省畜牧业生产,引导畜牧业结构调整、区域布局和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指导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产业化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负责畜牧业统计分析、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工作。
(四)负责全省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动物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全省畜禽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
(五)负责畜禽养殖、种畜禽、兽药、饲料、牧草种子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六)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七)负责全省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培育和推广畜禽新品种。
(九)负责饲草饲料资源开发利用及草地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
(十)承担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指导生鲜乳收购站布局规划和建设,负责生鲜乳收购站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制定全省畜牧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规划,组织畜牧业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指导全省畜牧兽医科技推广队伍建设,指导推动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开展畜牧业环保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畜牧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指导全省畜牧业技术服务、监测检验、监督执法等体系建设。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畜牧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工作,承担对外宣传、新闻发布、舆情管理、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突发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和后勤服务工作,指导全省畜牧业信息化建设,承担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畜牧业重大问题调研,提出畜牧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等政策建议;承担畜牧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省畜牧系统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拟订并实施畜牧业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扶持畜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有关政策建议;承担畜牧业投资和项目的计划与监督管理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和行业审计;承担畜牧业外资项目管理工作。
(四)畜牧处。指导全省畜牧业发展;负责畜牧业发展有关规划实施工作;参与扶持全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并组织落实;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规模化养殖和产业化发展;拟订畜禽改良规划,组织开展畜禽遗传资源登记、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开展畜禽新品种培育和推广工作;依法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畜牧业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依法负责畜禽规模养殖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全省畜牧业生产监测、预警和行业统计工作。
(五)防疫检疫处。拟订动物防疫、检疫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动物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承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与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
(六)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拟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落实;负责从畜禽养殖环节及食用畜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体系建设规划和质量监测检验计划;组织开展全省畜牧、兽医、饲料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组织协调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整治规范工作;负责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医政药政处。承担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兽药发展规划,负责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兽药质量监测检验体系建设规划和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负责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药广告审查及新兽药临床试验等审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承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八)饲料处。组织制定饲料工业发展和草原保护建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饲料产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负责饲料行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饲草饲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饲料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负责草场建设、保护和监理工作;负责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及草种进出口审批,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负责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监管工作;负责制定饲料产品和牧草种子监测抽检计划;指导饲料企业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饲料工业统计工作。
(九)奶业管理办公室。拟订奶业发展规划、计划,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奶源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和奶畜养殖管理;指导生鲜乳收购站布局规划和建设,负责生鲜乳收购站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指导建立养殖档案和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记录。
(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拟订并组织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等应急管理预案、应急处置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具体组织河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信息化指挥系统建设,负责省级重大疫情应急指挥平台运行和管理工作;组织省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负责应急储备资金和物资管理和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日常应急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工作;组织突发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和技术专家组建设管理;承担省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河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拟订畜禽屠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活动。
(十二)人事科技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实施畜牧业科技项目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畜牧业智力引进和成果转化,组织开展畜牧业科技教育和培训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畜牧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总畜牧师、总兽医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省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屠宰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食用畜禽产品、生鲜乳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产品和生鲜乳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