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4〕8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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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4〕88号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8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4日

  河南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统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全省性统计资料的发布核准(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职责。

  2.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我省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监督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环境基本状况、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省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实施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审批省级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省级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省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八)协助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管理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参与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省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九)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省政府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

  (十)领导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和设在省辖市、县(市、区)的直属调查机构。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整理和报送统计政务信息,督促检查全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政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统计执法检查室)。研究全省统计体制改革及统计工作发展规划,起草重要的统计工作文件;组织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三)统计设计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制定全省经济社会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依法审批、备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省政府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监测预警全省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整理和提供全省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

  (五)国民经济核算处。组织落实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组织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全省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六)农业统计处。组织开展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农业和农村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工业统计处。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能源统计处。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省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贸易外经统计处。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服务业统计处。统筹组织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组织服务业统计监测评价体系建设,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等服务业统计数据;配合计算全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人口和就业统计处。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人口与城镇化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统计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就业等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社会和科技统计处(文化产业统计处)。组织实施科技、社会发展、文化产业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四)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处。组织开展对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研究,组织制定有关监测和评价考核方案,组织实施对省辖市、县(市、区)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重要专门事项的评价考核,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五)省直管县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和核算处。组织开展省直管县(市)国民经济数据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工作,开展专项调查;协调开展对数据质量的控制管理和涉及省直管县(市)的统计考核评价工作,指导开展国民经济核算,协调省直部门提供分行业统计资料;协调指导省直管县(市)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指导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标准贯彻实施;进行统计分析。

  (十六)人事教育处。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直属各级调查队的人事及机构编制事项,承担协助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管理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的有关工作,参与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全省统计干部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外事工作。

  (十七)财务处。管理全省统计系统中央事业编制人员经费、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中央和省统计调查经费、省统计局直属各级调查队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下拨的专项基本建设投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资产及全省统计系统中央资产管理,承担全省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会计核算及政府采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8名(含单列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统计师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8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统计局对直属各级调查队实行垂直管理。各级调查队承担省统计局布置的各项常规性统计调查、统计快速反应调查、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以及指导地方调查队业务等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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