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4〕12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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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4〕125号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2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
通  知

豫政办〔2014〕12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9日

  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按时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本方案所称老旧机动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等。

  一、工作任务

  2014年完成国家确定的28.2万辆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2015年基本淘汰营运黄标车,2017年全部淘汰黄标车。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先易后难。对法规、政策有明确要求的黄标车提前淘汰;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属于注销状态的机动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先行强制淘汰、注销。

  (二)坚持城乡同步。以治理淘汰分布集中、污染严重的省辖市、县(市)城区黄标车为突破口,推动农村地区开展农用车等老旧高污染车辆淘汰工作。

  (三)坚持先公后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率先淘汰黄标车,带动引导广大私家车主加快淘汰步伐。

  (四)坚持先大后小。通过严格核发营运证和通行限行等措施,先行淘汰数量较多的营运黄标车。

  (五)坚持补奖结合。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对淘汰黄标车给予财政补贴。

  (六)坚持疏堵结合。坚持政策引导与严管严限并重,通过采取交通限行、禁止转移过户、宣传教育等措施,最大程度限制黄标车运行空间。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登记管理。全省范围内,对达不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不得办理外省、省内转入登记业务。对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进行强制报废。严禁黄标车在省内进行转移登记。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过户。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相关业务;对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被公告作废,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二)严格通行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结合实际情况划定黄标车禁行区。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各地要公布实施本地黄标车限行管理办法,在城市主城区全面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2015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和国道全面禁止黄标车和未张贴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2016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省辖市和县(市)城区、建制镇及周边区域禁止黄标车通行。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依法予以罚款并对驾驶员实施违章记分,但当日被处罚后不再处罚第二次。

  (三)严格营运管理。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四)严格检验管理。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未列入免检范围的大型车、老旧车、黄标车等车辆特别是对大中型车辆、危险品车辆、校车,列为监管重点,严格执行环保检验标准,不得放宽标准、降低要求,对尾气不达标车辆一律不得通过安全技术检验;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其管理责任。

  (五)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加强黄标车回收拆解管理,对已淘汰的车辆必须交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移转买和私自进行拆解处理;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拼装车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拼装车“黑窝点”、“黑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统筹研究制定淘汰黄标车政策措施,督导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落实有关要求,协调解决具体问题。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指导协调、督导检查、情况汇总等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本地淘汰黄标车工作负总责,要摸清底数,细化措施,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环保部门负责加强源头管控,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制定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和外地转入车辆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完善限行政策,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加大路查路检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报废监管、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研究制定营运黄标车《道路运输证》核发控制管理办法;商务部门负责会同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淘汰车辆回收拆解工作制度和措施;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会同商务、交通运输、环保、公安等部门制定淘汰黄标车补贴奖励办法;工商部门负责会同商务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尾气检测机构的计量检定与资质认证管理,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证许可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研究出台改进车辆尾气减排的技术性政策和措施;法制部门负责审查有关治理淘汰黄标车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以及规范性文件;宣传部门负责加强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加强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省事管局负责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调度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利用科技手段,建立机动车注销登记、尾气检测、安全检验、回收拆解等数据库,联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构建协调一致的信息反馈发布平台,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将淘汰黄标车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严格兑现奖惩,对因工作不力、推诿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履职,或者篡改、伪造有关数据、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治理淘汰的相关政策,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淘汰黄标车工作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河南省2014年度黄标车淘汰目标任务表

  附件

  河南省2014年度黄标车淘汰目标任务表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黄标车淘汰数量(万辆)

郑州市

4﹒58

开封市

1﹒20

洛阳市

2﹒05

平顶山市

1﹒35

安阳市

1﹒22

鹤壁市

0﹒41

新乡市

1﹒20

焦作市

1﹒85

濮阳市

1﹒54

许昌市

1﹒27

漯河市

0﹒58

三门峡市

0﹒95

南阳市

2﹒43

商丘市

2﹒15

信阳市

1﹒74

周口市

1﹒15

驻马店市

0﹒82

济源市

0﹒30

巩义市

0﹒40

兰考县

0﹒13

汝州市

0﹒12

滑 县

0﹒14

长垣县

0﹒08

邓州市

0﹒12

永城市

0﹒17

固始县

0﹒12

鹿邑县

0﹒08

新蔡县

0﹒05

合 计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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