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4〕12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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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4〕126号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29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十项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14〕126号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9日

  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8月19日)

  为提高全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水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

  煤炭企业要按照规定明确各管理层级的防突职责。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质、技术、通风、防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配齐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分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工作2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防突工作职责;要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

  二、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同一地质单元,且开采标高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始突标高以下的相邻矿井;煤层瓦斯压力不低于0.74兆帕;施工钻孔时有喷孔、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由所在煤炭企业于6个月内直接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否则追究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

  矿井的突出煤层始突标高以下不得划分无突出危险区,以前划分的一律作废。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以实测数据为准,测点间距按煤层走向不得大于100米。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应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预测结果必须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确认。经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或经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后确定为消除突出危险的区域,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现验证参数指标超限、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的,必须重新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四、从严确定矿井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参数临界值

  矿井预测和检验煤层或采掘工作面瓦斯突出危险性的参数临界值指标,由煤炭企业的总工程师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组织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炭企业董事长签字确认,其中瓦斯含量临界值指标不得大于6立方米每吨,瓦斯压力临界值指标不得大于0.6兆帕,其他验证和检验参数临界值指标应小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中的参考值。测定的瓦斯参数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必须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五、严格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矿井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兆帕或瓦斯含量大于6立方米每吨时,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利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严禁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消突。在落实区域防突措施、瓦斯压力和含量分别降到0.6兆帕和6立方米每吨以下后,方可进入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否则,责令矿井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探查工作

  煤炭企业和矿井要定期召开地质分析会,研究解剖地质情况。积极开展以地面物探为主的致灾因素勘查,查明地质构造等隐蔽致灾因素,利用底(顶)板岩巷验证构造异常区。采掘过程中要先利用物探或钻探等手段,探测突出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遇到地质构造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按突出危险区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突出煤层底(顶)板巷道掘进超前勘探工作,严防误揭煤层。煤炭企业及矿井地测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地勘现场工作制度,对采掘工作面的地质预测结果负责。

  七、建立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制度和煤与瓦斯突出调查处理制度

  矿井出现瓦斯涌出异常情况和在瓦斯灾害治理中出现顶钻,喷孔、连续响煤炮,地质变化、压力增大等征兆的,必须立即停工撤人,由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析处理,制订预防和整改措施,并立即报告上级单位;上级单位要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督促整改。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台账和卡片,并向上级单位报告,上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并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八、合理安排生产布局,确保抽采达标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制定中长期和年度防突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超前实施防突工程,实现抽、掘、采平衡。采取底(顶)板岩巷预抽措施时,根据瓦斯压力、含量、钻孔布置数量、瓦斯抽采浓度,确定有效预抽时间,并利用水力化增透措施,提高抽采效率。积极采用先进打钻设备提高钻进速度、增加钻孔深度,确保钻孔施工到位;研究改进封孔技术,提高封孔质量;加强抽采系统巡检维修管理,提高抽采效率,确保抽采达标。

  九、严格防突现场管控

  严格防突现场管理,保证防突计划和防突措施执行到位。抽采打钻地点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地面实时监控;瓦斯参数测定应选用先进设备和仪器,预测预报员必须由专职专业人员担任,不得由其他人员兼任;完善现场作业人员各类实况记录,每班必须填写防突报告表,并实行采掘、打钻异常情况零报告制度,地面调度室要建立现场报告记录;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十、加强防突培训

  必须对井下各类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防突技能和防突知识培训,确保人人熟悉防突知识、严格遵守防突规定;要加强对防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防突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确保预测规范、数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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