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4〕17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04号文件精神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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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04号文件精神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4〕178号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2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04号文件精神
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4〕17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精神,切实促进全省煤炭行业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调控产煤总量,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

  (一)建立小煤矿关闭退出机制,控制产煤总量。到“十二五”末,全省关闭开采条件差、资源储量少、安全基础薄弱的小煤矿20处以上,淘汰落后产能300万吨以上,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小煤矿依法予以关闭;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且又不能有效防治的煤矿,全省煤炭产能稳定在2.2亿吨。(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安全监管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新建煤矿准入标准,控制产煤增量。以省骨干煤炭企业为主体,深化河南煤炭基地建设,有序建设现代化大中型矿井,促进煤炭资源集约开发。严格执行新建煤矿基本建设程序,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行为。停止核准新建低于60万吨/年产能的煤矿、低于90万吨/年产能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加快结构调整,有效整合资源,巩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成果。继续对兼并重组小煤矿实施分类管理,鼓励资源储量大、开采条件好的兼并重组小煤矿通过扩储、合并及升级改造,提高机械化水平和扩大矿井规模;引导资源储量少、开采条件差、经济效益差的小煤矿退出煤炭开采领域;对经论证不具备安全开采条件、没有继续投资价值、又拒不关闭退出的小煤矿,由当地政府严格监管,待采矿许可证到期即依法予以关闭。严格程序和标准,切实做好兼并重组小煤矿复工复产复核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兼并重组煤矿深度融合。(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安全监管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生产能力监管,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相关办法、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和机制。督促煤炭企业严格按照省有关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违规建设和超能力生产。(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能源局、安全监管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清理各种不合理涉煤收费,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五)认真清理煤炭生产和流通领域不合理收费。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煤炭收费的政策规定,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和收费项目。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质监局、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对涉煤收费的清理检查。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认真做好涉煤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从严查处各级政府、各级部门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缓解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确保不增加企业负担。简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使用审批流程。加大对参与小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通过专项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积极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煤炭企业转产和产业结构调整。积极组织申报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督促落实省级配套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保障煤矿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大对瓦斯抽采与利用的扶持奖励力度,促进煤矿安全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生产运营管理,提高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水平

  (八)提高煤炭生产接续能力。引导煤炭企业加强市场供需分析,优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采掘关系,依法有序组织生产,严禁私采乱挖和超层越界开采。加强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和资源储备,掌握老矿区外围资源储量,延长矿区服务年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高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水平。加强企业内部精细化管理,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合理控制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内控管理和安全生产水平,提高企业效益,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适应市场波动、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执行电煤合作协议,提高兑现率。引导煤炭企业与下游用户签订和落实中长期合作协议。建立完善煤电平稳运行工作机制,实行省内统调电厂执行省内电煤合同情况与基础电量挂钩制度,并按月进行考核。对采购省内电煤积极、中长期合作协议兑现率较高的发电企业,在规划发展、项目布局、电量分配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郑州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安全管理,保持矿区和谐稳定与煤矿安全运转,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政府国资委、省能源局、安全监管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自律管理、统计监测、信息发布、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研究制订标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煤炭行业健康发展。加强煤炭经济运行监测,及时掌握煤矿产能、产量、效益和煤炭品种、价格、库存等情况,及时分析形势、发布市场信息,引导企业合理组织生产,维护市场秩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多措并举,营造煤炭企业发展良好环境

  (十三)着力解决老矿区、老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原国有重点煤矿承担的办社会职能中,已分离转移至地方的学校、公安等机构的运转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尚未分离的职能,各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移交。落实相关政策,解决原国有重点企业破产煤矿遗留的各类问题。(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对生产高硫、高灰、低发热量且经洗选加工仍达不到环保规定标准煤炭的煤矿,研究制定退出机制,在人员安置、企业转型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资不抵债、亏损严重且扭亏无望的煤矿,依法及时关闭破产。(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积极推进煤电一体化发展。借鉴省外煤电企业成功经验,实行煤电一体化发展情况与省属企业年度业绩考核、煤炭资源配置和财政资金支持、发电企业基础电量分配挂钩制度,以郑州、义马、平顶山矿区为重点,加快推进我省煤电一体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鼓励和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矿区循环经济。支持煤炭企业“以煤为基、多元发展”,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鼓励煤炭企业建设精深加工、低热值煤发电等煤炭转化项目和煤炭分质利用项目,发展循环经济。完善醇醚燃料产业发展政策。对相关科技研发和建设改造项目,在项目审批及土地、环境容量、资金等要素供给方面予以优先保障,给予财政专项和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建立省际能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加强与用煤大省和省外重点用煤企业的沟通,鼓励煤炭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构建互利共赢、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快煤炭现代物流园区建设。按照《煤炭物流发展规划》,重点抓好义马、濮阳—鹤壁、南阳(内乡)等煤炭物流园区建设,推进煤炭采购、洗选加工、存储运输、配煤销售等物流服务一体化和煤炭应急动态储备工作。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积极稳妥建立政府煤炭储备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深化煤炭交易市场化改革。加快网上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和区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建设,发挥郑州商品交易所动力煤期货平台作用,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煤炭产运需衔接和运行调节机制,保障煤炭稳定供应。(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建立完善企业考核机制。研究改进国有煤炭企业考核制度,优化考核指标,重点考核其安全生产情况和经济效益。(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帮助煤炭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煤炭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上市融资、信托融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增强融资能力。银行要继续支持煤炭企业发展,加大银企合作力度,做好续贷工作,不抽回贷款或核减贷款规模。重点投融资公司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基金参与煤炭企业发展。(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落实具体的配套措施和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煤矿生产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十三)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分工,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全面推动煤炭行业平稳运行。

  (二十四)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快转变职能,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引导,及时掌握和监控煤炭生产、经营情况,维护煤炭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扎实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努力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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