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2014—2015年度节能减排工作安排,近期在全省范围内主要针对重点用能单位,组织开展节能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节能监察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新修订);(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五)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第67号);(六)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工信部公告2012年第14号);(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1923号);(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251号)(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3﹞330号)(十)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十一)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十二)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豫政〔2006〕53号);(十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4〕83号);(十四)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标准。二、监察对象(一)重点用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我省纳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均为节能监察对象,其中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未按时按要求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试点企业为重点监察对象。(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是指已通过节能审查且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已通过“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等建筑,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四)节能服务机构。指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三、监察内容按照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结合全省年度节能监察工作安排,明确今年全省节能监察重点为: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一)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制度落实情况;(2)企业节能表彰奖励制度落实情况;(3)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及备案情况;(4)企业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5)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6)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落实情况;(7)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8)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制度落实情况。(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监察,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建设单位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情况;(2)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3)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情况;(4)项目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情况;(5)项目建成后能效水平实际情况。
除上述节能监察重点事项外,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空调温度设置情况、节能服务机构节能报告质量情况实施节能监察。四、组织实施(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通知确定的监察对象和监察内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要在9月底前制定发布本地区节能监察计划,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其中,各省辖市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数量不少于20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监察数量不少于10个。(二)各地节能监察工作结束后,应以正式文件形式于12月31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监察计划执行情况,抄送省节能监察局。(三)省节能监察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指导各地节能监察机构开展业务,并随机开展节能监察抽查。五、工作要求(一)各地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年度节能监察工作,加强对节能监察工作的指导和跟踪检查。(二)为确保今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被监察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支持、配合节能监察部门,如实提供所需相关资料,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节能监察。(三)节能监察人员在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节能监察工作规定,规范节能监察行为,努力树立节能监察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