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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5〕20号 | 发布时间 | 2015年02月16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
通 知
豫政办〔2015〕2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6日
河南省2015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落实《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努力实现2015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依据,以《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为抓手,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综合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整治拆改燃煤锅炉、淘汰黄标车辆、防治城市扬尘、加强秸秆禁烧为重点,加强统筹谋划、综合协调,注重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坚持真抓实做、有序推进,强化改革创新、综合施策,确保全面完成2015年度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下降比例达到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4年下降3%以上,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有所减少。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4号),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主要抓手,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采取强化环保排放标准、实行差别电价、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措施,逐步关停不符合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独立炼铁企业(不包括国家认定的铸造企业)和独立转炉炼钢企业,淘汰450立方米以下高炉和40吨以下转炉、200千安及以下电解槽和停运的电解铝产能、达不到新的环保排放标准的日产3000吨及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促使落后产能加快退出。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
2.严控“两高一剩”(高污染、高耗能、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
严格控制焦炭、铅锌等一般性有色冶炼、电石、煤化工等“两高”行业项目,不再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
3.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7号),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推进郑州综合性节能环保产业、洛阳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制造和许昌、平顶山节能电气装备制造三大集群,以及信阳环保成套设备、南阳新能源装备和商丘高效节能电器三大基地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4.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1)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制定我省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积极采取增加天然气供应和接受外输电规模、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5.1%以上。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推进煤炭清洁合理利用。6月底前研究出台我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煤炭生产、加工、经营等企业必须生产和出售符合标准的煤炭产品,进行产品质量标示。推广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质监局。
(3)开展产业集聚区燃煤锅炉改造。10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制定产业集聚区热源调整方案,逐步取消产业集聚区内分散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1)积极推进“疆电入豫”,全年实现入豫电力800万千瓦。加快“气化河南”工程建设,年内力争管道天然气通达所有县(市),新增天然气外输量75亿立方米;有序推进煤改气项目建设,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民用,优先实施惠民生、保重点的民用煤改气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加强省内天然气资源开发。积极推进安阳、鹤壁、焦作、平顶山、义马等矿区煤层气勘查和规模化开发,力争2015年煤层气产能达到7.6亿立方米以上。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
(3)加快开发风能资源。以伏牛山区、太行山区、大别山区等浅山丘陵为重点,加快集中开发型风电场建设。在用电负荷中心,积极推进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2015年全省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30万千瓦。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
(4)大力发展光伏发电。重点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在不改变土地性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农业大棚、水塘水面建设小型农光互补光伏电站。2015年全省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50万千瓦。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5)加快建设先进生物质能示范省。重点推进秸秆纤维乙醇产业化,逐步提高燃料乙醇非粮替代比例,因地制宜推广醇气、醇电、醇化电联产,力争2015年纤维乙醇产能达到4万吨。积极发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及车用生物质天然气等沼气高值化利用,力争2015年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总量达到520万吨标准煤。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能源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6.严控高污染燃料
在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6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制定出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办法,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禁燃区域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非成型生物质燃料,限期拆除或改造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7.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全省新建保障性住房、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和绿色生态城区的新建项目、各类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生物质能供暖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模块化同层排水节水分户中水系统等技术和设备。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15年完成3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新增绿色建筑面积100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三)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8.深化燃煤机组治理改造
(1)强化燃煤机组主要污染物治理。10月底前完成52台燃煤机组锅炉烟气综合治理,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开展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示范。在推进新建和在建煤电机组同步建设超低排放设施的同时,通过增加基础电量等政策,充分调动煤电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积极性,力争2015年625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示范。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9.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10月底前各省辖市、县(市、区)建成区完成集中供热供气覆盖范围内849台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完成65台10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脱硫和高效除尘设施建设,其中36台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环保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其他省辖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1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质监局。
10.强化水泥、焦化、钢铁行业综合治理
(1)6月底前完成27条水泥熟料生产线烟气脱硝综合治理,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废气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完成5家水泥粉磨站烟尘提标治理,颗粒物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完成焦化行业基础数据调查工作,6月底前完成21台炼焦炉脱硫综合治理,废气排放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要求,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3)10月底前完成7台钢铁行业烧结机(球团焙烧设备)烟气综合治理,废气排放达到《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1.开展建材、化工行业综合治理
(1)6月底前制定《河南省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10月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性调研,制定具体整治方案。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6月底前完成16条玻璃生产线脱硫综合治理,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废气排放达到《电子玻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495-2013)》或《平板玻璃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要求;完成5台建筑陶瓷窑炉脱硫综合治理,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废气排放达到《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3)10月底前完成7台石油炼制行业催化裂化装置脱硫综合治理,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废气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四)加大面源污染治理力度
12.加强建筑、道路扬尘环境监管
(1)强化施工扬尘综合治理。落实《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在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9个省辖市城市主城区的施工工地渣土车和粉状物料运输车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2)控制城市道路扬尘。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城市市容环卫机械化作业的通知》(豫建城〔2014〕40号)要求,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9个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机械清扫化率达到80%以上,非重点区域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成区快速路以及主、次干道机械清扫化率达到60%以上。严格渣土车运营管理,制定渣土运营管理办法,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建立城市周边道路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道路扬尘问题。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3)治理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扬尘问题。加大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清扫保洁力度,减少道路扬尘,完成17000公里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扬尘综合治理工作。制定高速公路施工扬尘控制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3.开展工矿扬尘专项治理
(1)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治理。开展工业堆场专项整治,10月底前完成对电力、水泥、焦化、建材行业堆场规范化整治和料仓与传送装置密闭改造。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开展工矿扬尘专项治理。6月底前基本摸清矿山企业底数,开展采矿扬尘综合治理。加强城市建成区堆积物管理,推进建成区料场和煤炭销售点搬迁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14.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10月底前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基准灶头数大于6个)要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15.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10月底前全省54家油库、2012台油罐车和3747家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改造、验收工作,并达标运行。新建加油站同步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施)。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
16.加强秸秆禁烧监管
制定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方案,建立“省辖市和县(市、区)督导为主、乡镇和村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着力形成市、县、乡镇、村四级控制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和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指标任务逐级分解,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确保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公安厅、财政厅。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7.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技术检验力度,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予以强制报废。10月底前在用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等高使用率车辆,依法处罚无环保标志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公安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质监局。
18.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12月底前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基本淘汰所有营运黄标车,城市建成区逐步实行黄标车限行。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事管局。
19.积极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占2015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研究制定河南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政策性文件,出台河南省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奖励实施细则、省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到2020年各类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7.2万辆。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事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
20.大力发展绿色交通
实施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2015年,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60%以上,营运货车单位周转量能耗较2010年下降6%以上。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商务厅。
(六)完善政策科技标准
21.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制定出台我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经济手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22.贯彻执行环保新标准
切实做好《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22-2012)》等有关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停业关闭。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3.提高科技治污水平
围绕环保重大需求,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机动车尾气净化以及环境监测等方面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大气污染防治经验,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先进技术。面向公众发布基于空气质量指数的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加强灰霾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技术等研究。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环保厅、气象局。
24.推行发电机组绿色节能调度
制定发电机组绿色节能调度计划,充分发挥电力调度的杠杆作用,探索开展绿色节能调度试点,优先支持高效环保机组和大容量、低能耗机组满负荷发电,降低燃煤消耗。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四、保障措施
25.明确责任分工
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根据职责分工,牵头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落实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完成。各级政府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或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制定应急方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措施,发布应急信息,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责任单位: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6.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7.加强执法监管
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依规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监察厅、公安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8.严格考核奖惩
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对省直有关单位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实施年度考核。把环境质量反降级作为刚性约束条件,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当地政府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由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建立完善省级监察、各地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持续恶化的城市,由监察部门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