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我委对此前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废止部分药品价格文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5年6月1日起,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一律废止。该目录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不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的同时废止。 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