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的组织协调优势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的融资融智优势,加快推动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开行重点合作支持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以下投向范围的PPP项目:(一)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二)铁路、公路、航空、轨道、桥梁、水运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三)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电、供暖、供气、地下综合管廊、通信网络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四)现代农业、医疗、文化、旅游、物流、教育培训、健康养老、信息消费等项目建设。(五)涉及河南的17项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全省引黄调蓄工程、城市水生态建设以及城市水务等项目。(六)其他涉及运用财政性资金,并符合PPP模式特点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二、加强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跟踪指导各级发展改革委在推广PPP项目实施中要结合自身职能,发挥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及跟踪指导的作用。(一)加强项目的储备和遴选。要加强PPP项目库建设,坚持按月调度分析。及时从项目库中筛选论证条件成熟的建设项目,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及财政承诺等核心事项。(二)加强评估论证。对拟开展PPP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加快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确保“物有所值”。(三)建立并联审批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PPP项目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审批核准等前期工作,争取项目尽快实施。(四)选择合作伙伴。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协同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选择社会资本合作伙伴,依法签订项目合同。(五)积极向省开行推介。对项目前期手续基本齐备、项目法人已明确的PPP项目,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向省开行推介,积极争取省开行的融资支持。三、加强融资融智保障省开行发挥好融资融智优势,不断创新金融服务,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推动PPP项目实施,同时建立灵活有效的信用结构,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一)省开行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中长期融资优势及引领导向作用,积极为各级发展改革委推介的PPP项目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并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努力拓宽PPP项目的融资渠道。(二)省开行积极提供规划咨询、融资顾问、财务顾问等服务,提前介入并主动帮助各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建设项目策划、融资方案设计、融资风险控制、社会资本引荐等工作,切实提高PPP项目的运作效率。(三)省开行加强信贷规模的统筹调配,优先保障各市县PPP项目的融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加快项目评审、合同签订和贷款发放。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省开行给予期限适当延长、利率适当优惠的差异化信贷政策,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四)省开行创新和完善PPP项目的支持体系。一是对政府付费或财政补贴项目,省开行将统筹考虑地方综合财力、存量政府性债务、地方中长期财政规划等因素积极予以支持。二是在采用资产抵押、股权质押、PPP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等合格担保方式外,积极探索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购买服务协议项下权益质押等有效信用结构。四、做好业务对接和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开行建立工作联络制度,明确双方日常联络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为固定资产投资处,省开行为规划发展处),及时共享PPP项目信息及调度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融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通过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举办PPP总结交流会议、业务培训等方式深化合作。各级发展改革委要主动与省开行加强对接,按照支持领域及贷款条件,积极选择项目向省开行推介,同时配合省开行做好项目梳理、资料提供、模式设计、规划编制、融资支持和风险管控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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