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再取消了49项非行证许可审批事项。其中,“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列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经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沟通衔接,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自国务院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各地2015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材料;此前已经受理的材料,我们将退回各地发展改革委,请各地按程序退回申报企业,并请做好相关政策解释说明工作。二、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取消企业(产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后,相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执行。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协助做好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衔接工作,确保国家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落到实处。三、此前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涉及企业(产品)综合利用认定的文件,待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明确相关处理意见后,再行清理。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