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燕山水库试行协商供水定价机制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5〕812号  有关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燕山水库管理局:燕山水库管理局《关于核定燕山水库供水价格的请示》(豫燕管[2014]22号)收悉。根据国家关于市场形成价格的改革精神,经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将燕山水库作为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燕山水库是我省新建大型水利工程。为充分发挥水价杠杆在促进节约用水和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调节作用,燕山水库供水价格暂由政府定价管理改革为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方式。二、协商确定供水价格时,供用水双方应遵循平等、协商、互利和保障水利工程长期良性运行的原则,按照国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政策,充分考虑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情况和水资源时空分布、供需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协商定价机制。三、协商定价方式由供用水双方灵活掌握,协商形成的供水价格,需抄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备案。四、有关市、县和燕山水库管理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协商定价方式,为我省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改革积累经验。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水利厅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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