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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5〕105号 | 发布时间 | 2015年08月21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5〕10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1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职责。
2.取消煤炭经营资格许可职责。
3.取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职责。
4.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职责。
5.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认定职责。
6.取消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资质初审职责。
7.取消外国组织或者人员运用电子监测设备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初审职责。
8.取消工艺美术大师认定职责,具体工作交由相关行业协会承担。
9.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将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整合划转的职责。
1.将分散在各部门的煤炭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整体划入省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
(四)承接的职责。
1.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职责。
2.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职责。
3.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核准职责。
4.采选黄金矿项目核准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2.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强化信息化对经济社会的带动作用;推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
3.加强产业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有关新兴产业,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4.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提出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引导和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省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制造业服务化、平台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五)负责提出全省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对口部门和本省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全省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
(八)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导向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发布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合作指南;在产业集聚区框架内研究制定产业转移示范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行动计划,负责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工作;指导各地开展集群式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督导重点签约项目落实;负责产业转移项目监测、统计工作;研究协调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九)承担全省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规划、政策,依托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十)负责全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一)统筹推进全省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发展。
(十二)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全省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
(十三)负责非煤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非煤矿山行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准入条件;调整优化行业布局和产业结构,整顿和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进非煤矿山合理开采和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检查非煤矿山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统一规划、配置和管理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统一管理全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保密、信访和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督查工作,承担日常值班、应急值守工作,统筹机关电子政务建设应用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研究新型工业化的战略性问题和工业、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协调工作;组织提出工业和信息化体制改革建议;开展工业和信息化软课题研究,负责软课题管理;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重要文件、综合性理论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工作。
(三)规划处。组织拟订全省工业、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国家对口部门和本省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的建议;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相关工作。
(四)财务处。编报部门预决算,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实施行业内部审计和绩效检查;提出有关行业财税、价格、金融等政策建议;指导行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产业政策处。组织拟订并监督执行全省工业、信息化的产业政策,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和修订全省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参与投资项目审核;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条件,会同有关方面实施汽车、农药准入管理。
(六)产业融合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及制造业服务化、平台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七)科技处。拟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有关国家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结合;承担行业科技成果和情报管理工作;组织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技术基础工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八)运行监测协调局。监测分析全省工业日常运行情况,分析国内外、省内外工业形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九)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
(十)对外交流合作处。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导向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转移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发布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合作指南;在产业集聚区框架内研究制定产业转移示范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行动计划,负责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工作;指导各地开展集群式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督导重点签约项目落实;负责产业转移项目监测、统计工作;研究协调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十一)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全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等服务体系建设。内设综合服务处、发展指导处、市场监管处(机构规格均为副处级)。
(十二)原材料工业处(省稀土办公室、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办公室)。承担钢铁、有色、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行业管理工作,研究国内外、省内外原材料市场情况并提出建议,承担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农业化学物质行政保护有关工作。
(十三)装备工业处(河南省重大技术装备办公室)。承担全省通用机械、汽车、民用航空、民用船舶、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十四)消费品工业处(省食品工业办公室)。承担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家电、工艺美术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食盐、糖精生产计划,承担盐业和国家储备盐行政管理、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省级药品储备管理工作。
(十五)电子信息处(高技术工业处)。承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工业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基础材料的开发和生产,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材料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推广应用,按规定权限审核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六)软件服务业处。指导软件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
(十七)省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统筹推进全省信息化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年度计划、规划,协调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信息化重大工程建设;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发展;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推进生产和制造系统信息安全工作;负责信息安全防护、应急管理和处置;承担省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无线电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和政策,编制全省无线电频谱规划;负责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划分、分配与指配;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承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指导行业队伍建设、职工培训、职业准入、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管理直属院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政策,拟订煤炭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全省煤炭行业管理政策;统筹全省煤炭及煤层气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指导全省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监管省骨干煤炭企业及中央所属企业,指导省辖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开展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承担省瓦斯防治与抽采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实施行业调控;承担对大型煤矿机电设施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煤矿抢险救灾工作;制定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的初审意见;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提出行业审核意见,负责按规定权限核准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并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和联合试运转工作;负责全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定煤炭建设、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科技进步、节能降耗、淘汰落后和统计调度工作;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和整顿煤炭经营秩序;负责全省煤炭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市场信息发布;负责全省煤炭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组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认定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设4个内设机构。
综合与调度处。负责综合协调及文秘、会务工作;负责拟订煤炭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研究提出全省煤炭行业管理政策;制定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的初审意见;统筹全省煤炭及煤层气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指导全省煤炭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科技进步、节能降耗、淘汰落后和统计调度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市场信息发布;负责全省煤炭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组织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认定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行业管理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政策,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提出行业审核意见,负责按规定权限核准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并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和联合试运转工作;负责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实施行业调控;承担对大型煤矿机电设施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监管处。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监管省骨干煤炭企业及中央所属企业,指导省辖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开展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协调煤矿抢险救灾工作;承担省瓦斯防治与抽采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运营管理处。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和整顿煤炭经营秩序,负责全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定煤炭建设、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四、人员编制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和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行政编制总计244名。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8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其中1名兼任省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不占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职数),中小企业服务局局长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中小企业服务局副局长、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省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8名。
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行政编制55名。其中:主任1名(可由正厅级干部担任),副主任3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6名(含安全生产监察员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其人事党务、后勤财务等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五、其他事项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二)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规划建设局相关职责分工。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承担编制煤炭、煤炭清洁利用等相关能源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和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等职责,涉及煤炭的部分应征求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的意见。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在相关总体规划内制定煤炭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统一承担煤炭工业管理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征求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意见,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提出行业审核意见。
(三)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具体监督管理责任,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解决煤炭安全生产相关重大问题。
(四)与省科学技术厅相关职责分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行业科技创新投入工作,相关资金投入报财政部门的同时抄送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统筹管理科技投入。
(五)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需由省级层面管理的其他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项目须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3.涉及省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平衡,其中需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并联合下达。
(六)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方面的职责分工。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拟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政策,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发展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
2.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七)管理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
(八)领导省盐务管理局。
(九)对省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及人、财、物实施统一管理。
(十)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