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5〕11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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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5〕110号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2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
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5〕11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5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审核(核准)职责。

  2.取消煤炭液化项目核准职责。

  3.取消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除主题公园、重点控制区域内的旅游项目)核准职责。

  4.取消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职责。

  5.取消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职责。

  6.取消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以下的项目,非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核准职责。

  7.取消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信息报告确认职责。

  8.取消天然气加气母站、天然气液化工厂项目备案计划管理职责。

  9.取消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10.取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职责。

  11.取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初审职责,由相关行业协会承担。

  12.取消财政扶贫资金科技扶贫项目核准职责,由相关行业协会承担。

  13.取消财政扶贫资金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核准职责,由相关行业协会承担。

  14.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2.将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3.将非跨黄河大桥及非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境桥梁、隧道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4.将5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5.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6.将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跨省辖市河流上的中型水库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7.将垃圾热电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8.将非燃煤、燃气、农林生物质、垃圾热电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9.将河南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10.将财政扶贫资金到户增收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扶贫主管部门。

  11.将财政扶贫资金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扶贫主管部门。

  12.将财政扶贫资金搬迁扶贫补助到户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扶贫主管部门。

  13.将财政扶贫资金互助资金周转到户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扶贫主管部门。

  14.将财政扶贫资金小额信贷贴息到户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扶贫主管部门。

  15.将财政扶贫资金雨露计划培训到人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到县级政府扶贫主管部门。

  16.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承接的职责。

  1.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职责。

  2.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职责。

  3.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职责。

  4.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职责。

  5.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职责。

  6.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职责。

  7.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400千伏以下直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职责。

  8.变性燃料乙醇项目核准职责。

  9.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核准职责。

  10.河南省境内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核准职责。

  11.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核准职责。

  12.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全局性事项统筹、经济体制改革协调等职责,建立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经济运行调节协调机制,推进经济调节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

  2.加强统筹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职责,研究拟订和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市县规划,完善规划制度。统筹协调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申报管理,负责会签或联合上报需报省政府批准的规划,衔接需要安排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负责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

  (二)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研判经济发展趋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三)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省经济运行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四)参与分析研究全省财政、金融运行情况,研究提出政府性融资的政策措施,贯彻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组织拟订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制度建设。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省管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负责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六)承担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拟订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需要申请中央政府投资、安排省级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统筹平衡涉及省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安排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政策性贷款建设资金使用方向和省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拟订扩大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建立重大项目社会公开发布制度。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国际合作。牵头组织全省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审批省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概算、初步设计。指导全省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自主创新体系、现代市场体系的战略、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工作;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服务业发展,指导和推动服务业载体平台建设,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研究拟订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产业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综合协调产业聚集区发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八)统筹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城镇化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完善空间规划体系。承担组织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负责区域经济合作的统筹协调;研究提出全省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相关中原城市群建设及其他区域空间布局等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监督执行全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与国家衔接调整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省级储备计划。

  (十)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全省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人口政策,参与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民政、残疾人等发展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政策的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一)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与低碳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规划布局并协调实施节能减排重大项目,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拟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政策,制订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发展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对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十二)承担全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责任,起草全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年度省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组织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实施监督,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全省稽察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依法对省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在省人民政府重点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重大项目联审联批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管理和运行协调工作,统筹协调国际通道网络和通关环境建设。

  (十四)起草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十五)组织落实国家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六)整合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十七)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组织拟订扶贫开发工作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八)统筹协调行业扶贫工作,动员组织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联系协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点扶贫工作。

  (十九)拟订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村扶贫标准,研究提出确定扶贫开发重点县、乡、村的建议,推进建立约束、退出机制,负责全省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工作。

  (二十)参与拟订全省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和监督、检查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指导全省扶贫开发内部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贫困县、贫困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监督、考核。

  (二十一)按照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复扶贫开发重大专题项目、跨区域项目和专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扶贫开发项目建设指南,对扶贫开发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十二)负责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搬迁扶贫等工作,指导全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二十三)指导全省贫困地区产业化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和互助资金扶贫等工作,指导协调全省革命老区扶贫开发工作。

  (二十四)组织指导全省科技扶贫工作,协调引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承担全省扶贫开发技术、农村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开发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二十五)组织外资扶贫项目的论证申报,指导项目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参与开展扶贫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十六)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系统统计信息工作。

  (二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3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办查办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研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委系统调查研究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研究提出关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负责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市县规划的统筹协调;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和主体功能区制度建设,编制并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监测分析全省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研判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结构调整、稳定物价等经济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和提出全省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战略及政策建议;承担新闻信息发布等工作。

  (五)经济运行调节局。监测分析全省经济运行态势并提出相关运行调节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运行调节,组织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保障经济平稳;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国家及省级物资储备的建议。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监测研判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及运行趋势,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拟订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政策;拟订深化全省投资体制改革方案,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衔接平衡重大建设项目;统筹平衡涉及省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拟订扩大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引导民间投资方向,建立重大项目社会公开发布制度;指导和监督省政府政策性投资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活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安排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牵头组织全省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全省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研判相关发展趋势;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政策;承担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本外币国际商业贷款(含境外发债)备选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审核、备案境外投资项目;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承担外商直接投资和国外贷款项目采购设备减免税确认工作。

  (八)地区经济处。组织拟订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衔接重要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工作;协调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指导协调对口援助工作。

  (九)农村经济处。综合研判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趋势,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全省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按规定权限,办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城市发展处(河南省城镇化工作办公室)。研究提出全省城镇化发展战略、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城镇化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现代城镇体系、中原城市群建设、中心城市组团式发展、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重大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省城乡发展一体化战略、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解决城乡发展一体化有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镇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按规定权限,办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一)工业发展处。研判工业发展趋势,综合分析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贯彻实施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拟订全省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统筹工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拟订、实施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重大产业基地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推动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

  (十二)基础产业处。研判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发展趋势;统筹全省能源、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全省能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组织拟订铁路、民航发展战略、规划,组织铁路、航空建设。按规定权限,办理相关能源、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综合研判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拟订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高技术产业基地和产业化项目建设,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按照规定权限,办理相关建设项目有关事宜。

  (十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河南省节能减排工作办公室)。综合分析全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研判相关发展趋势;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研究提出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重大示范工程建设;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按权限分工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十五)社会发展处。研究分析社会事业发展相关趋势,综合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新闻出版广电、民政、残疾人等社会领域事业和产业发展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推进社会资本进入社会发展领域的重大政策;按规定权限,办理社会发展领域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六)就业和收入分配处。综合研判全省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发展趋势,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加强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衔接平衡全省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等发展规划、计划;统筹推进收入分配等制度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七)经济贸易处。监测和分析全省市场状况和对外贸易运行态势,提出扩大城乡居民消费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措施建议;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全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粮食、食用植物油、化肥等重要商品的省级储备;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

  (十八)财政金融处。研究分析全省全社会资金平衡情况,研判相关发展趋势;参与研究贯彻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分析全省财政、金融运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财政、金融发展规划制定;研究提出全省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协调推进建设项目融资工作;组织制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管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初审上报工作;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九)价格调控处。监测预测全省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价格变动,研判相关发展趋势,提出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和重要商品价格调控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有关价格、收费方面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政府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办法和及时修订调减政府定价目录的建议;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相关管理工作。

  (二十)价格管理处。研究提出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的价格政策和调整、改革意见,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商品、服务价格调整和改革的有关方案,提出省管重要商品价格及相关行业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的意见,拟订省管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的核定、调整和改革方案。

  (二十一)收费管理处。组织实施国家关于收费改革的方案,研究拟订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公益性收费(价格)的管理工作,制定、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拟订和调整省管收费(价格)标准,拟订治理乱收费办法。

  (二十二)法规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监督行政执法;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按规定指导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二十三)设计审批处。研究拟订全省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担保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等审批事宜,协调建设工程造价有关计价标准的拟订。

  (二十四)人事处。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代管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五)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拟订和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六)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研判服务业发展形势,研究提出全省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统筹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指导和推动服务业载体平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划布局和组织实施服务业重大项目,指导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组织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拟订全省现代物流业等重点领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十七)以工代赈办公室。研究拟订全省以工代赈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参与全省扶贫政策的研究和拟订,办理全省以工代赈项目有关事宜。

  (二十八)河南省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承担全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责任,起草全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年度省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负责重大项目联审联批的日常工作;组织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实施监督,协调解决省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综合考评全省重点项目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指导协调全省稽察工作,组织开展省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组织对省级以上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对省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下设综合协调处、重点项目管理处、重大项目稽察处,规格均为副处级。

  (二十九)河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全省口岸建设管理和运行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开放计划;负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审查报批、建设运行协调工作,负责电子口岸、“无水港”建设的管理、协调工作;推进实现贸易便利化的通关环境建设,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三十)河南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组织落实国家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动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国民经济动员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核国民经济军民结合平战转换能力建设项目、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代管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设9个内设机构。

  综合处。负责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和重要文件起草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行政后勤服务和财务工作。

  人事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承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扶贫开发系统和机关干部培训,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规划财务和统计评价处。负责组织拟订全省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省农村扶贫标准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村调整的建议;组织编制贫困县、贫困村脱贫规划,参与拟订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负责扶贫开发的各项统计信息工作,承担扶贫开发的各项统计监测、绩效评价及落实扶贫开发规划纲要的阶段性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评价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综合绩效;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组织拟订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制度。

  政策法规处(外资扶贫处)。负责组织起草扶贫开发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外资扶贫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扶贫开发外资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外资项目的申报、论证,指导外资项目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外资项目的检查、审计、验收、评价及资金回收工作;参与开展国际间扶贫开发交流与合作。

  基础项目建设处。指导监督全省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指导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拟订扶贫开发工程管护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复扶贫开发重大项目、跨区域项目和专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项目的考察、评估和论证;指导项目的招投标,组织项目监督、检查、验收。

  科技产业开发处。组织拟订科技扶贫、产业化扶贫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科技扶贫政策和科技推广工作制度;指导科技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做好扶贫开发科学技术推广工作和技术培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引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产业化扶贫、小额信贷扶贫、互助资金扶贫的方针、政策;组织评审推荐扶贫龙头企业;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扶贫贷款项目贴息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扶贫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信贷项目库建设工作。

  革命老区工作处(监督考核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革命老区扶贫工作;组织拟订革命老区扶贫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革命老区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和跟踪检查工作;组织拟订全省扶贫搬迁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全省搬迁扶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情况;指导全省扶贫开发内部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贫困县、贫困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监督、考核工作。

  行业社会扶贫处。负责全省行业和社会扶贫工作;统筹协调省直各行业部门落实扶贫职责、目标任务和项目资金投入措施,督促指导行业扶贫政策落实;负责动员、引导社会各界开展扶贫济困活动;联系协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点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驻村扶贫工作。

  就业促进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基层组织负责人和致富带头人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303名(含单列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兼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不占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数);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省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任、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主任各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4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副主任、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副主任各1名,省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3名,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7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1名。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59名。其中:主任1名(兼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副主任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五、直属机构

  (一)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河南省价格举报中心)。主要职责:宣传贯彻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价格举报。正处级规格,行政编制62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正5副。

  (二)河南省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主要职责:监测分析重要农产品价格成本变动;研究提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核算办法的建议,并实施成本监审;组织实施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的成本调查;指导市、县级成本调查监审工作。正处级规格,行政编制48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正3副。

  六、其他事项

  (一)管理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省能源规划建设局人事、党群、后勤和离退休干部工作均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二)河南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原经济区、省郑汴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检查领导小组决策落实情况和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研究提出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原经济区、郑汴新区发展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并协调推进落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暂定行政编制12名,设主任1名(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2名(正厅级,分别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郑州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1名(由副厅级干部担任),处级领导职数3正3副。

  (三)设立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牵头整合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有关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建设和市场交易活动现场监管。核定行政编制10名、处级领导职数1正2副。

  (四)设立河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驻郑州航空口岸办事处,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协调驻郑州航空口岸查验等相关单位,协调口岸查验设施规划建设和快速通关机制建立完善工作。

  (五)河南省铁路建设协调办公室为临时机构,挂靠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定机构规格,不设处室。主要职责: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评估、审查工作,协调做好铁路建设有关单位的衔接沟通工作,协调铁路建设投融资等问题,跟踪、收集国内铁路发展动态、信息,协调省内既有铁路资产重组和新建铁路的资源整合问题。内设综合组、协调一组、协调二组、协调三组。临时行政编制26名,其中主任1名(由副厅级干部担任)、副主任2名(干部级别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处级领导职数4正4副。干部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任务完成后,机构撤销,编制收回,人员另行安排。

  (六)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处作为省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人员从省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不增加行政编制,核定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其业务、资产、财务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组织关系、教育管理、思想工作由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管理。主要负责了解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以及国家重点项目相关工作动态,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服务;负责重点项目国家审批事项的跟踪服务工作。

  (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在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三定”规定明确以及省政府交办的有关规划。

  2.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分管领域内的省级专项规划,并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协调并提出规划体系方案后报省政府审定。对需要安排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有关省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上报省政府批准的规划,有关部门须会签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可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上报。

  (八)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行业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职责分工。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需由省级层面管理的其他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项目须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3.涉及省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平衡,其中需要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并联合下达。

  (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行业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方面的职责分工。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拟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政策,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发展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

  2.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能源规划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上报。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上报。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意见。

  (十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省商务厅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申请。其中,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由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厅际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对重大安全事项,召开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厅际联席会议研究。

  (十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负责国家分配我省的粮食、棉花、煤炭的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商务部分配我省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计划。

  (十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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