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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贫困地区儿童发展整体水平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5〕113号 | 发布时间 | 2015年09月02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贫困地区儿童发展整体水平的
意 见
豫政办〔2015〕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保障贫困地区儿童生存和发展权益,进一步促进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满足儿童发展需要,关系社会公平公正,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是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受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我省儿童发展及权利保护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儿童事业发展还不平衡,特别是53个贫困县的儿童在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发展水平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进一步采取措施,促进贫困地区儿童发展是切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根本途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二、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坚持儿童成长早期干预基本方针,以健康和教育为战略重点,以困难家庭为主要扶持对象,加大统筹协调、资源整合和推进发展力度,实行政府直接提供服务和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贫困地区儿童生存和发展权益,实现政府、家庭和社会对贫困地区儿童健康成长的全程关怀和全面保障,到2020年,使贫困地区儿童发展整体水平基本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二)实施范围。包括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26个县、国家级贫困县31个(其中19个位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省级贫困县15个,共计53个县从出生到义务教育阶段结束的农村儿童。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我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整体水平基本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保障母婴安全。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30/10万以下,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2‰和15‰,出生人口素质显著提高。
——保障儿童健康。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降低到10%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并保持在90%以上。
——保障儿童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教育总体质量、均衡发展水平显著提高。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
三、主要任务
(一)新生儿出生健康。
1.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强部门协调与合作,积极开展免费婚前保健工作,不断完善服务模式。继续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推进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等项目。做好孕期产期保健工作,逐步实施相关的免费筛查、诊断试点项目。进一步健全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网络,提高产前筛查服务覆盖率和产前诊断水平。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等疾病筛查服务,加强儿童残疾筛查与康复衔接,提高筛查确诊病例救治康复水平。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2.加强孕产妇营养补充。积极开展孕产妇营养与健康知识宣传,倡导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饮食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提供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制定孕产期妇女营养素补充标准,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等疾病,减少低出生体重儿。
3.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管理。严格助产技术准入与管理,规范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加强高危孕妇识别与管理、早产儿预防与干预,提高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率。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加大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保障力度。推广适宜技术,提高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紧急救治、转运和管理能力,进一步畅通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
4.加强优生优育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公益广告、集中教育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等宣传活动。结合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针对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特点,设计开发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出版物和宣传品。教育、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共同组织开展学生青春期教育和残疾预防宣传活动。通过现场专题讲座、远程教育和多媒体专题辅导等方式,向育龄群众和孕产妇传授优生优育专业知识。
(二)儿童营养改善。
1.改善婴幼儿营养状况。强化爱婴医院管理,倡导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加强母乳喂养宣传及相关知识培训。开展科学喂养与营养素补充指导,促进合理添加辅食,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等儿童营养性疾病。继续实施贫困地区困难家庭婴幼儿营养改善试点项目,以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为重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提高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费标准,不断改善孤儿、弃婴、困境儿童生活状况。
2.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责任和配套政策,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和食品安全管理。因地制宜新建或改扩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伙房或食堂等设施,逐步以学校供餐替代校外供餐。解决已建好食堂使用率低的问题。继续支持各地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试点。积极探索学前教育阶段儿童营养改善工作。
3.提高儿童营养改善保障能力。建立儿童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加强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营养改善技能培训,提高预防儿童营养性疾病指导能力。利用慈善项目资源,鼓励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积极参与儿童营养改善行动。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分层次、多元化实行生活救助。
(三)儿童医疗卫生保健。
1.完善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儿童健康项目的管理,对儿童生理状况、营养状况和常见病进行常规检查,建立0—6岁儿童体检档案,定期对身高、体重、贫血状况等进行监测分析。将入学前儿童健康体检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中小学生健康检查基本标准进行体检,所需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2.加强儿童疾病预防控制。加强入托、入园、入校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加强疫苗购置、储存、运输和接种管理,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和督导作用。切实落实国家免疫规划,为适龄儿童免费提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开展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脊髓灰质炎、麻疹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充免疫或查漏补种工作。落实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地方病对儿童健康的危害。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新生儿健康和儿童疾病预防服务,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
3.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采取全民参保登记等措施,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体儿童。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逐步提高儿童大病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儿童医疗救助力度,做好与大病保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唇腭裂、尿道下裂、苯丙酮尿症、血友病、精神疾病等重大疾病救治费用保障水平。
4.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医院、儿童医院、综合性医院妇产科儿科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儿童常见病诊治、现场急救、危急重症患儿救治和转诊能力。加强助产技术、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新生儿复苏等适宜技术培训和儿童临床疾病诊治及护理培训,提高妇幼保健人员、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和医护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寄宿制学校或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要设立卫生室(保健室),配备人员、器材。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5.保障学生饮水安全和学校环境卫生。结合实施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统筹考虑和优先解决贫困地区农村学校饮水问题,实现供水入校。对无法接入公共供水管网的学校,就近寻找安全水源或实行自备水井供水。定期检测学校饮用水,保障水质达标。加强农村学校卫生厕所、浴室等生活设施建设,为学生提供健康生活环境,从小培养文明生活习惯。
6.加强体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器材配备,在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统筹规划学校体育设施。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严格落实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要求,全省所有学校落实每天两个大课间活动要求,大力开展符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和群众性体育项目竞赛。建立健全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将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必修课列入课程计划,小学各年级每学年不少于12课时,中学各年级每学年不少于14课时,重点加强对留守儿童和孤儿、残疾儿童、自闭症儿童的心理辅导。加强班主任和专业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能力建设,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中加大对体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的补充和培训力度。
(四)儿童教育保障。
1.开展婴幼儿早期保教。积极扶持开办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扩大早期教育试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向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延伸,构建以示范幼儿园为中心、以社区为依托、向家庭辐射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早期保教知识,鼓励媒体开办公益性早教节目(栏目)。建立城乡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组织专家和有经验的志愿者到贫困地区开展科学早教服务。
2.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贫困地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实施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重大项目、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加大省级学前教育项目对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做好农村偏远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项目试点工作,在人口分散地区设立支教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动员社会力量招募大中专毕业生志愿者开展巡回支教。依法落实相关政策,稳定贫困地区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3.办好农村义务教育。明确各地巩固义务教育目标,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责任分解落实到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并作为教育督导重点内容。以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为抓手,全面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中寄宿条件不足、大班额、上下学交通困难、基本教学仪器和图书不达标等突出问题。认真实施扩充城镇义务教育资源五年规划,力争到2018年,每个县每年新建1—2所初中、小学,逐步解决城镇义务教育大班额问题。加强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继续实行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及时补充农村教师,配好配强农村师资力量。完善贫困地区教师待遇保障机制,稳定农村教师队伍。综合考虑提高教育质量、物价上涨、信息化教育和学生体检等需要,适时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4.推进农村学校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2020年所有中小学具备网络条件下的多媒体教学环境。深入推进优质资源班班通,通过专递课堂、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等多种方式,有组织地向贫困地区学校师生推送优质实用的教学视频、电子图书、课件和教学设计方案等资源,实现优质资源在课堂教学活动中经常性、普遍性使用。积极开展网络学习空间建设与应用,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充分利用生均信息化公用经费,以县为单位统筹使用,加大农村学校信息化建设投入。
5.保障学生安全成长。抓好安全教育,继续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预防溺水教育作为重点,把日常安全教育与季节性集中安全教育相结合,开好安全教育课程,搞好专题教育活动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和“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月”活动。继续实施中小学幼儿园生命与安全教育师资专项培训工程。加大校车安全管理力度,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改善学校安全条件,建设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围墙、栅栏等设施,加强视频监控、报警设施、安全防护设备及保安员的配备,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人做好相关工作。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师值班制度,配备必要的生活管理教师,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工作,严厉打击涉校涉园违法犯罪活动,净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维护学生安全和校园稳定。
(五)特殊困难儿童教育和关爱。
1.完善特殊困难儿童福利制度。继续加大县级福利中心及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力度,重点支持在人口较多和孤儿数量多的县(市、区)建设儿童福利院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加强市、县两级社会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配备并完善儿童听力语言康复、智力康复、孤独症康复、脑瘫康复等设施。全面落实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养育费政策,建立基本生活养育费自然增长机制,探索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逐步将孤儿弃婴、无人抚养儿童、重病重残儿童、重病重残家庭儿童、服刑人员子女或父母戒毒期间的儿童、流浪儿童等纳入保障范围。
2.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按实际需求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师,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鼓励农村残疾儿童就近接受教育。启动实施融合教育发展支持项目,积极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个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推进医教结合,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康复和保健。建立完善服务机制,统筹学校、社区和家庭资源,为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服务,努力做到零拒绝、全覆盖。支持和指导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教班。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无障碍设施建设。
3.完善儿童社会保护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现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制度作用,探索建立儿童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反应机制,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为基础,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报告机制,将救助保护对象延伸至困境未成年人。完善农村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帮扶干预措施。将儿童保护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能,动员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儿童保护工作。依托城乡社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儿童活动场所。建立儿童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和服务网络,将救助保护机构扩展为社会保护转介平台,面向社会开展儿童权益保护服务,最大限度改善困境儿童生存状况。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努力消除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
4.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就学、生活和安全需要。学校要严格落实致留守儿童父母一封信、组织一次留守儿童临时监护人培训、对留守儿童进行一次家访、开展一次班级亲子活动、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五个一”要求,对留守儿童受教育实施全程管理,注重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亲情关爱,及早发现和纠正个别留守儿童的不良行为。强化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并提高其监护能力,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外出务工家长以各种方式关心留守儿童。组织乡村干部和农村党员、热心群众对留守儿童进行结对关爱服务,帮助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学习困难,给予情感抚慰。开展城乡少年手拉手等活动,支持为农村学校捐建手拉手红领巾书屋,建设流动少年宫,丰富留守儿童精神文化生活。各有关部门要协力研究解决留守儿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教育、管理、关爱、帮扶“四位一体”的留守儿童工作体系和联动机制。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贫困地区儿童发展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各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参与、家庭合理分担的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经费投入机制。各有关省辖市、县政府要在与现有规划、政策、项目等充分衔接基础上,按照整合资源、集中财力、聚焦重点的原则,统筹规划贫困地区儿童发展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贫困地区妇幼保健和儿童医疗、教育、福利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加强经费监管。教育、卫生计生、民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水利、扶贫、妇儿工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举措。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参与做好促进儿童发展各项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儿童发展专项资金和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的审计。
(二)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采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儿童发展项目,对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企业等承担,并与社会公益项目有机结合,扩大公共服务供给。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儿童健康、教育、福利、安全等领域公共服务。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以事定费,规范透明。
(三)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积极引导各类公益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和有关国际组织参与支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对支持儿童发展的社会公益项目,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要加强协调支持,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志愿者到贫困地区开展支教、医疗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公共卫生和医疗机构与家庭、社区的沟通,鼓励家长参与儿童发展项目实施。各级政府要广泛宣传促进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的重要性和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参照本意见,将非贫困地区的农村贫困家庭从出生到义务教育阶段结束的儿童纳入扶持范围,确保到2020年其发展水平基本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附件:重点任务工作分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日
附件
重点任务工作分工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1 | 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妇儿工委、残联配合 |
2 | 加强孕产妇营养补充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妇儿工委配合 |
3 | 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管理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妇儿工委配合 |
4 | 加强优生优育宣传教育 |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
5 | 改善婴幼儿营养状况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财政厅配合 |
6 |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 | 省教育厅负责 |
7 | 提高儿童营养改善保障能力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
8 | 完善儿童健康检查制度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教育厅配合 |
9 | 加强儿童疾病预防控制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教育厅配合 |
10 | 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
11 | 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 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
12 | 保障学生饮水安全和学校环境卫生 | 省教育厅牵头,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
13 | 加强体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 省教育厅牵头,省体育局配合 |
14 | 开展婴幼儿早期保教 | 省教育厅负责 |
15 | 推进学前教育发展 | 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
16 | 办好农村义务教育 | 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
17 | 推进农村学校信息化建设 | 省教育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
18 | 保障学生安全成长 | 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
19 | 完善特殊困难儿童福利制度 | 省民政厅牵头,省残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
20 | 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 | 省教育厅牵头,省残联、财政厅配合 |
21 | 完善儿童社会保护服务体系 | 省民政厅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
22 | 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 省教育厅牵头,省妇儿工委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