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豫发改价调〔2015〕956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机制,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35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制定《河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911号)同时废止。本通知自2015年8月14日起执行。 附件:河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2015年8月11日
附件:河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序号监审项目监审内容监审部门备 注
1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成本监审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天然气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成本监审和销售价格成本监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3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成本监审跨市的和省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成本监审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辖区内跨县的和市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市价格主管部门
县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县价格主管部门
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成本监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不包括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污水处理费标准成本监审市价格主管部门
4热力供热价格成本监审市价格主管部门
5交通运输铁路和道路运输价格成本监审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成本监审,传统旅客列车硬座、软座、硬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成本监审省价格主管部门
5交通运输铁路和道路运输价格成本监审省内专用铁路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成本监审,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成本监审省价格主管部门
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成本监审省价格主管部门
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成本监审、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及票价成本监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成本监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城市交通价格成本监审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成本监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成本监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成本监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管道运输价 格成本监审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成本监审省价格主管部门
6教育公办教育(包括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成本监审省价格主管部门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成本监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成本监审市价格主管部门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成本监审省价格主管部门按学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成本监审省价格主管部门
7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省价格主管部门
8房地产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成本监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成本监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成本监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9旅游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部分5A级景区门票价格成本监审省价格主管部门
省管以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成本监审,以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含省管景区)内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10重要专业服务排污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成本监审省价格主管部门
除排污权交易外的其他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成本监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防雷技术检测等收费成本监审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具有强制特征的技术服务、检测检验等收费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成本监审省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成本监审省价格主管部门
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成本监审省价格主管部门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等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成本监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成本监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标准成本监审省价格主管部门
高速公路联网服务收费标准成本监审省价格主管部门
10重要专业服务高速公路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成本监审省价格主管部门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成本监审省价格主管部门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成本监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处置等服务收费标准成本监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注:一、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三、省定价目录中定价部门为省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由成本调查机构配合省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成本调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成本监审。
抄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价格成本调查队(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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