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5〕1623号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环保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现将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一并贯彻执行。一、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标准为鼓励引导超低排放,对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2016年1月1日前已并网运行的现役燃煤机组,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含税,下同);2016年1月1日以后并网运行的新建燃煤机组,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分钱。二、实行事后兑付政策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实行事后兑付、季度结算,并与超低排放情况挂钩。电网企业自收到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燃煤电厂兑现电价加价资金。三、政策执行时间上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完成超低排放建设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无论是否已经开始享受电价加价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均按照新加价政策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2月28日 发改价格[2015]28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