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6〕252号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工信局,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转发你们,请即贯彻落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工信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实施相关工作,切实促进水泥企业转型升级。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3月9日 发改价格[201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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