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煤行〔2016〕84号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全省合规生产煤矿按照重新确定产能组织生产的通知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地煤集团:    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文件精神,现就全省合规生产煤矿按照重新确定产能组织生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重新确定的范围全省所有合规生产矿井(证照齐全矿井),包括正常生产矿井、停工停产矿井。二、重新确定的办法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工作部署,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采取直接确定方法进行,在现有合规产能的基础上,直接乘以0.84取整数,确定为煤矿全年控制生产能力。同时,对参加过全国50个重点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的煤矿,按照从低的原则,取能力较小的一个作为煤矿的控制生产能力。 重新确定的煤矿生产能力作为煤矿企业组织生产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不作为淘汰落后和引导退出的井型依据。原则上3年内不再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增,已纳入 “十二五”小煤矿机械化改造规划且2015年底之前开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原则上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三、有关要求(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各生产煤矿要严格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详见附件)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煤矿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煤矿生产能力登记或变更手续,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重新确定生产能力并公告后,方可组织生产。(二)全省所有生产矿井法定节假日和周日原则上不得安排生产。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要按照隶属关系向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作为各级行业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依据。(三)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要依据煤矿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对所属煤矿生产情况进行监管;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采取联合检查、集中抽查和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所属煤矿按照重新确定的产能和276个工作日组织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煤管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煤矿组织生产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发现违反规定组织生产的,将启动联合惩戒措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停产期间,矿井必须保证正常的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和瓦斯检查,科学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严格落实调度值班和领导值班值守等制度。恢复生产前,必须安排人员对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采掘地点、机电硐室和关键岗位进行检查,确保消除各类隐患。经全面检查,确保各系统都正常的情况下,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附件:全省生产煤矿重新确定生产能力汇总表.xls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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