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16〕9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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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6〕99号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14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6〕9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4日

  河南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15〕7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纲要的通知》(豫政〔2016〕12号),推动我省外贸稳增长、调结构、转动力、提质量,进一步规范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5〕998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是加强产业和贸易有机结合、推进外贸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本办法所称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是指经省政府认定的产业优势明显、区域特色鲜明、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具有一定发展潜力,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示范带动效应较强的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及各类行业或专业性示范园区(基地)。

  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分为专业型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综合型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两类。

  (一)专业型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发展潜力,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示范带动效应较强的某一特定行业的产业集聚区。

  (二)综合型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发展潜力,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示范带动效应较强,经各级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

  第三条 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认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透明、规范的原则,根据专业型、综合型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性质和特点,组织开展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工作。

  第四条 省政府负责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认定命名。各级商务部门负责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推荐、申报、考核和管理工作,并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对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省商务部门统筹指导协调全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培育工作,负责推荐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申报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对省级以上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进行考核和管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负责本地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相关工作,建立完善组织体系,结合当地主导产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发展规划、培育方案、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认定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主要考察指标:

  (一)产业集聚及产业链发展情况。包括上下游企业数量、龙头企业情况,相关产业的生产规模、发展前景,在全国和省内同类产品中的位置和发展水平等。

  (二)主要产品的市场覆盖面和水平。

  (三)特色产业转型升级情况。包括相关产业的生产技术水平,拥有品牌、专利和境内外注册商标情况,产品质量认证情况,技术创新情况。

  (四)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内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包括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安全生产、带动就业、劳动保障、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情况。

  (五)各地政府制定的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发展规划和配套支持政策,在人才培训、市场信息、技术创新、质量提升、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宣传推广、贸易便利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及成效。

  (六)基础设施和周边配套环境建设等情况。

  (七)对获得国家认定的各类行业或专业性示范园区(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为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认定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商务部门研究评审,提出意见。

  第七条 省商务部门成立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评审资格。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由省商务部门依据认定条件主要考察指标另行通知。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答辩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省商务部门将评审意见报省政府核准,由省政府按照产品分类统一认定、命名和授牌。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积极履行报告义务。获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要在客观、准确、真实的基础上,于每年1月和7月底前,向省商务部门报送有关建设和发展情况,由省商务部门汇总上报省政府和商务部。必要时,省商务部门可随时要求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报送有关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对成功的经验,要认真总结;对先进的典型,要加强宣传。

  第十二条 加强考核及动态管理。对获认定的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由省商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视考核结果作出考核通过、限期整改、取消命名并摘牌等相应决定。考核不合格的,限期半年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省政府取消其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称号并摘牌。被摘牌的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经整改符合条件后,可在下次组织申报时重新提出申请。

  获认定的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接受商务部和省商务部门的双重考核。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对发展规划和重要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省商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严格奖惩。统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对获认定的国家和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依据其投资等情况和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好的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在品牌培育、平台建设、进口贴息、出口信保、国际市场开拓等政策方面优先扶持;优先推荐优秀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晋升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对工作不到位、发展停滞不前、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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