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开我省食盐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我省食盐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6〕1298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发改委、物价局(办):为贯彻国家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我省实际认真执行。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我省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放开前,各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政府定价。二、各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食盐调度和配送工作,建立完善食盐储备机制,确保食盐市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普通食盐的安全稳定供应,做到不断供、不脱销。三、各地要做好边远地区和低收入人群保障工作,不因放开食盐价格而降低生活质量,尤其要保障缺碘地区群众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搞好改革前后政策的衔接,制定工作预案,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食盐市场监测分析,保持食盐价格稳定。各级价格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督平台的作用,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 2016年10月20日发改价格[2016]2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