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易地扶贫搬迁旧房及宅基地用途处置意见》的通知

豫易地搬迁[2017]6号
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易地扶贫搬迁旧房及宅基地用途处置意见》印发给你们。有关省辖市要及时转发给辖区内有关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督促各地切实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河南省易地扶贫搬迁旧房及宅基地用途处置意见 为规范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后旧房及宅基地用途处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本着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等原则,现就全省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户和同步搬迁户搬迁后旧房及宅基地用途处置(以下简称“用途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因地制宜。充分结合当地自然人文等条件,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对搬迁后原旧房及宅基地进行分类处置,具备条件的要优先复垦为耕地;对确实不宜复垦为耕地的,要宜林则林、宜园则园、宜开发则开发、宜生态则生态。(二)坚持程序规范。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征求基层组织和群众意见,经有关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评估论证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搬迁后旧房及宅基地用途处置意见,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济源市、省直管县(市)由所在人民政府批准。县、乡两级建立管理台账,严格按照确定的用途实现精准管理。(三)坚持人地精准。用途处置要与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户和同步搬迁户精准认定工作无缝结合,搬迁群众精准确认后县级人民政府要同步开展用途处置工作,确保用途处置人、地一一对应,精准无误。(四)坚持生态优先。坚持对迁出地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优先,统筹处理好迁出地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的关系。(五)坚持保护耕地。在用途处置论证时,对具备条件的,要优先复垦为耕地。其中,搬迁后腾退的节余指标用作A类复垦券交易的,复垦后耕地数量、质量要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的要进行补充和提质改造;不能交易的节余指标,可在县域内有偿使用,复垦后耕地质量达到有关要求。(六)坚持维护权益。坚持搬迁后保留的旧房、宅基地以及复垦的耕地等资源所有权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迁出地群众同意,依托现有平台公司或后续扶持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的,其收益分配要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切实维护迁出地集体和群众利益。二、分类处置(七)具备条件的,优先复垦为耕地对于旧房及宅基地退出后复耕潜力大,复垦后满足农业生产条件的,要优先复垦为耕地,“宜农则农”。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地区,在群众搬迁入住后半个月内,要及时开展拆旧复垦工作,有条件的鼓励就近并入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统一实施。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纳入复垦为耕地范围:1.复垦后达不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要求的;2.村中零星或狭长地块复垦后无法利用管护的;3. 独立地块复垦后达不到土地变更调查上图斑面积(小于600平方米)要求的;4.复垦后不具备管护利用条件和不利于后期生产经营管理的;5.其它不宜复垦为耕地的情形。(八)不宜复垦为耕地的,因地制宜用作其他用途群众搬迁后的原旧房及宅基地,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评估论证后,确实不宜复垦为耕地的,可分类处置,用作其他用途。用于生态修复。对于坡度大于25度、15-25度重要水源地、严重水土流失区、天然林保护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区,旧房拆除后可复垦为林地、草地,对迁出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保护,做到“宜生态则生态”。用于特色农林开发。对于生态、地质环境良好但不宜复垦为耕地的,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特色,发展特色农林、花木果园等,做到“宜林则林、宜园则园”。用于文化旅游等开发。对于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或在旅游区、民俗文化产业区范围内的以及文化底蕴深厚具有保护价值和其他开发用途的,可将原有旧房使用与乡村旅游、文化传承等相结合,进行保护和综合开发使用,做到“宜开发则开发”。三、指标交易(九)扩大交易范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流转使用的基础上,将范围扩大至全部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贫困县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和同步搬迁群众搬迁后产生的节余指标纳入A类复垦券交易范围。(十)后续管理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和同步搬迁户搬迁后产生的节余指标(含相应的其它农村建设用地)应在省级交易平台用作A类复垦券交易,助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用作A类复垦券交易的节余指标,复垦的耕地质量达不到7等以上的,要在一年内通过对本县域内现有耕地提质改造,用提高的质量等级来弥补;对于用途处置确认不宜复垦的,要用县域内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予以补充,实现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四、保障措施(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改、财政、国土、扶贫、环保、住建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制定用途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时限,规范处置程序,细化处置标准及原则,确保处置结果合理、精准,并按照确定的用途落实到位。(十二)加强督导检查由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每月月初,将拆旧复垦进展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并抄送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用途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及拆旧复垦情况纳入省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督查范围,对督查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用途处置确定拆除复垦为耕地的,要真拆真垦,群众搬迁入住后半个月内,县、乡政府要及时组织实施旧房拆除复垦工作,原则上6个月内要完成拆旧复垦工作,确有特殊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除复垦落实情况将作为各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十三)加强后期管理 切实加强复垦后利用管护,对复垦后的耕地管护不力、出现荒芜闲置的,限期整改到位。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由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后续扶贫发展有限公司,对迁出地复垦后的土地以及确需保留的旧房及宅基地等进行市场化经营,盘活迁出地资源,以资产收益等形式壮大集体经济。(十四)注重宣传交流各地要及时总结在旧房及宅基地分类处置及后继盘活迁出地资源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加强宣传和注重经验推广,通过对易地扶贫搬迁迁出地耕地管理保护和资源的综合利用,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农村生态宜居、集体经济不断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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