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7〕93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成立了河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行总体部署。按照《河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豫政办〔2016〕203号)要求,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本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已成立领导机构的市、直管县,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尚未建立领导机构的,应抓紧成立,切实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承担本地指导和组织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二、加快完善计量设施。各级政府安排的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田水利项目、土地整治项目等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在完善灌排工程体系的同时,按照满足取用水管理和计量收费的需要,同步建设和完善计量设施,并逐步实现水量、电量精准计量和数据远程传输。在已建井灌项目区可探索通过“以电折水”的方式做好计量工作。三、密切配合,推动改革工作。各级涉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要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同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今后工程项目立项时,要将项目区纳入改革范围,把改革流程、具体内容和工作措施落实到年度工程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中。同时,要加强部门协商配合,完成项目区的各项改革工作。四、按照计划,实施改革任务。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河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部署和《河南省2017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豫水农〔2017〕31号)安排,理清改革的主要任务、工作程序、时间节点,逐项推进,扎实实施。五、严格考核,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依据国家印发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结合河南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见附件2),建立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各地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改革任务,按照规定共同推进绩效评价工作。省级相关部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在安排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时均作为绩效因素进行分配,对改革成效好的市县予以倾斜。各市县要在9月底前,将本市县建立领导机构、工作机制的情况、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改革实施计划等,报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                   2、《河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9月5日 附件2  河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  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03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市县人民政府改革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评价工作的导向激励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特制定本办法。一、评价对象各省辖市(包括所辖有改革任务的县、市、区)、直管县(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二、评价内容与指标按照省印发的年度实施计划中明确的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和任务要求,评价内容分为工作开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指标的分值和评价标准将根据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工作评价着重对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加强信息报送和宣传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共设置6项细化评价指标;任务评价围绕改革实施范围及夯实改革基础、水价形成机制和奖补机制等改革重点任务进行评价,共设置14项细化评价指标。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表。三、评价方法与程序(一)评价方法。评价工作采取自评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二)评价程序。评价采取以下步骤:1.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自评。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对照本办法设置的评价指标,总结评价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打分,于当年12月10日前将自评结果和评价依据(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上报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2.初步评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日常督导检查情况,对自评结果进行初步评议。3.抽查评价。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一定比例确定抽查省辖市(包括所辖有改革任务的县、市、区),组成工作组进行实地评价。4.综合评定。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评结果和抽查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对照评价指标打分并确定等级。5.发文公布。评价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三)评价等次确定。本评价采用标准分制(标准分=实际得分÷各市县最高分×100),满分为 100 分。评价结果分为 4 个等级,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80 分及以上 90 分以下为良好,60 分以上 80 分以下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四、评价结果应用(一)本评价结果逐步纳入省政府年度专项目标督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二)本评价结果与中央和省级安排的水利发展资金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支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土地整治、新增千亿斤粮食田间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分配挂钩。 附表:省辖市、直管县(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表 发改价格[2017]1080号[1]河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指标表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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