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时,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事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 | 按其他相关法规处理外,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无违法所得。 | 按其他相关法规处理外,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有违法所得的。 | 按其他相关法规处理外,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时,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 | |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时,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 除按其他相关法规处理外,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时,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无违法所得。 | 按其他相关法规处理外,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时,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 按其他相关法规处理外,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轻微违法行为 | 以唆使、利诱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 按其他相关法规处理外,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无违法所得。 | 按其他相关法规处理外,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有违法所得的。 | 按其他相关法规处理外,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轻微违法行为 |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 按其他相关法规处理外,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四)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 按其他相关法规处理外,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 | 按其他相关法规处理外,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在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收回登记证明,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追回其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二)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三)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事项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一)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收回登记证明,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追回其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 | 轻微违法行为 | 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未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 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收回登记证明的,按其他相关法规处理外,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 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收回登记证明、按其他相关法规处理外,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伪造或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享受有关优惠待遇,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 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收回登记证明、按其他相关法规处理外,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二)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按照本项规定执行。 | ||
(三)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没有违法所得。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一般违法行为 |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有违法所得,但未造成损失的。 | 没收非法违法所得,追回其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提供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有违法所得,并造成损失的。 | 没收非法违法所得,追回其非法获得的优惠待遇,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