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科〔2017〕220号省直有关部门,郑州海关各隶属单位,各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16〕71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80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十三五”期间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郑州海关、省国税局、省民政厅制定了《河南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工作。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民政厅2017年12月27日
关于印发《河南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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