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信产业〔2015〕150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我委研究制订了《河南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28日

 

河南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

实  施  办  法

 

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严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结合我省实际,指导和规范各地做好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产能置换原则

(一)坚持控制总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按照疏堵结合、严禁新增产能的思路,结合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升级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为实施新(改、扩)建项目腾出资源、环境容量和市场空间。

(二)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各地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指标交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坚持统筹考虑和区别对待相结合。进行产能置换,要统筹考虑地区资源、能源优势、环境容量等因素,实行区别对待。对环境敏感区域,须实行减量置换,其他地区可实施等量置换。

二、产能置换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是指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行业;所称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和按照国发〔2013〕41号文件要求清理的未经国家核准且有必要继续建设的在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产能等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与该建设项目产能数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大于该建设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钢铁和平板玻璃行业产能指标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置换,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置换;电解铝行业产能指标可在全省和全国范围内进行置换,但优先用于省内项目和省内企业对外合作投资项目的置换;水泥行业省内项目产能置换只能使用省内淘汰产能指标,省内指标可用于跨省产能置换,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依据本地区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优化布局。

三、产能置换细则

(一)产能置换基本要求

1、省内产能置换,必须满足有关行业的最新国家标准,符合指标受让方所在地的区域产业布局规划、产业政策、能源消费增量和环境承载力等方面的要求。

2、用于置换的项目属于落后产能的,必须按照国家明令淘汰期限内完成拆除任务并通过省级验收;属于过剩产能的,可在承诺的淘汰期限内完成拆除任务并通过省级验收。置换项目涉及土地污染的,要进行土壤修复并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

3、未完成年度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县(市),下一年度不得从其他区域获得置换产能指标。

(二)置换产能确定

1、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指标,须为2013年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以下统称“列入公告”)的企业淘汰产能。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2、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指标,须为2011年及以后列入公告的企业淘汰产能。

3、2011年以来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淘汰产能数量,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核定;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但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的淘汰产能数量,依照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核定。

4、建设项目产能数量和2015年以后拟淘汰的产能数量,依照换算表(见附件1)核定。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5、钢铁、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全省范围内实施等量置换。水泥(熟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实施减量置换,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在环境承载力允许的情况下,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规划,备案建设水泥粉磨项目,可不制定等量或减量产能置换方案。

(三)置换产能调配

1、鼓励产能指标通过产能置换双方企业自主交易进行调配,指标受让方企业须与指标出让方企业签订产能置换协议,并按照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2、用于省内交易的产能置换指标,需指标出让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产能指标的出让和需求信息(见附件2),按要求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经确认后在委网站上发布。

3、用于跨省交易的产能置换指标,需指标出让方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和公告。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产能指标的出让和需求信息(见附件2),按要求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平台(http://cyzy.miit.gov.cn)发布。

    (四)置换方案制定 

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企业,在与产能指标出让方签订置换协议后,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淘汰项目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

1、淘汰项目所属的行业和县(市、区)、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主体设备(生产线)、核定的产能和拆除时间,以及相关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等。2015年及以后拟淘汰的计划产能企业项目,还需提供产能指标出让方企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同意置换的书面确认意见,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完成淘汰产能任务的书面承诺,确保拟淘汰设备为企业依法所有,淘汰产能项目真实可靠,产能核算科学,淘汰期限明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和要求申报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计划,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保证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淘汰任务并通过验收。

2、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和县(市、区)、企业名称、拟建项目的主体设备和产能。

3、省内产能置换,需提供指标出让方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通过跨省(区、市)交易获得的产能置换指标,需提供指标出让方省级人民政府确认意见,以及供需双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交易的确认意见。

4、产能置换双方企业须签订产能置换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置换双方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2)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公告的产能数量。

(3)置换方式(即减量或等量置换)。

(4)置换产能的用途。

(5)置换产能项目关停淘汰时间及拆除责任方。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8)指标出让方同意产能置换的确认意见。

(9)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产能置换申请与确认

1、产能置换申请

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置换申请。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沟通和衔接,对产能置换是否满足本地环境、能源资源等方面的要求进行确认。同时,把符合要求的产能置换项目报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同意后,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置换申请。

2、置换方案确认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确认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意见表(见附件3),确保淘汰项目真实、产能合理,明确置换产能淘汰期限。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见附4)。

(2)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产能置换方案及核实确认意见进行复核,对确认的产能置换方案向社会公告。

(六)置换方案监督落实

1、企业作为产能置换的主体,应对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和淘汰任务的落实负责。拟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并将指标用于产能置换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申报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计划,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年度公告,并按照要求完成淘汰任务。同时,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要求,强化企业关停、搬迁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编制环境应急预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安全处置企业遗留固体废物,组织企业场地环境调查及污染场地修复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将用于置换的全部淘汰项目,列入年度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按要求组织淘汰,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并对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负责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淘汰任务。

3、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地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

四、其它

1、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2、若工业和信息化部另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4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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