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0001-01-2018-00027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12日 | |
标 题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政办〔2018〕34号 | 发布时间 | 2018年06月22日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
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8〕3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决定对与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省、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省、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省政府各部门和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除做好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之外,还要做好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下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清理结果的汇总统计工作;省政府各部门要做好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汇总统计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清理、汇总统计结束后,要根据实际认真填写《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并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电子文档报送至ysbac@126.com邮箱)。
省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电子文档从sfzbbac@126.com邮箱下载,密码:fzb123)的清理,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填写《河南省人民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电子文档报送至ysbac@126.com邮箱)。
三、清理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结果报送
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发展改革委对汇总后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研究审定。全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由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并报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五、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清理。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联系人及电话:王大鹏 0371—69699087
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2.河南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3.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4.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