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人事考试

标  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19-08-29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函〔2019〕185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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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44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2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重新核定我省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以上各考试科目均为客观试题,每人每科收取61元(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考务费11元,留省人事考试中心50元)。

二、我省人事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国办发【2001】93号文件规定,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三、收费单位在收费中对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收费单位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等违规行为。

四、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须在本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及收费地点公示考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行有效期、监督电话等内容,并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9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9】44号)

3.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214号)

略。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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