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信联煤行〔2019〕210号(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六厅局关于做好全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做好全省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各煤矿监察分局,省属煤炭企业、神火集团、河南地煤集团: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377号)文件精神,淘汰落后,释放先进,积极推动全省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就做好 30 万吨/年以下(不含 30 万吨/年,下同)煤矿分类处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在“巩固、增强、提升、畅通”上下工夫,加快退出煤炭落后产能,按照严格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升级改造提升一批的要求,对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进行分类处置,加快退出低效无效产能,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促进全省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推动、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适应煤炭供需格局变化,推动小煤矿较多市(县)加快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政策机制,引导煤炭企业制定合理的退出计划,根据退出时间给予差异化政策支持。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积极稳妥开展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煤矿特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着力退出一批安全保障度低、生产效率低的小煤矿。 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兼顾。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和稳价格工作,结合全省煤矿先进产能释放、蒙华运煤通道、能源结构调整等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分类处置工作进度,防止出现煤炭供应大起大落。 坚持上下联动、各负其责。企业承担煤矿关闭退出、升级改造等工作主体责任;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负责制定辖区内30 万吨/年以下地方煤矿、兼并重组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中兼并重组煤矿要和省属煤炭企业、小股东达成一致意见;省属煤炭企业(含河南地煤集团)负责制定30 万吨/年以下所属直管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给予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应退尽退;生态破坏严重、短时间内无法恢复的30 万吨/年以下煤矿限期关闭或引导退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要求,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三)工作目标。通过三年时间,力争到 2021 年底全省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比 2018 年底减少 5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通过严格安全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加快关闭退出不达标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长期停产停建(包括超过批准建设工期 1 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 30 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由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提出初步意见,报省政府批准,确定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二)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通过煤炭产能置换、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等政策,积极引导资源条件差、竞争力弱、生态环境影响大,未采用机械化开采、2021年前无法实现机械化改造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主动退出。(三)具备条件升级改造一批。支持剩余资源有保障、安全条件较好的煤矿改造提升至 30 万吨/年及以上规模并实现机械化开采。近三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不得作为升级改造的实施主体。升级改造后的煤矿应具备合理服务年限,新增产能部分要落实产能置换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相邻矿井通过联合改造提升能力。改扩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最迟应于 2020 年 12 月底前完成。 (四)加快升级改造进度。对保留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要加快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力争到 2020 年底前全部实现采煤机械化。确需保留及升级改造的煤矿,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摸底排查。由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 30 万吨/年以下地方和兼并重组煤矿,省属煤炭企业(含河南地煤集团)对所属30 万吨/年以下直管煤矿分别进行核实,排查煤矿安全、资源、环保、质量、能耗等情况,对煤矿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政策、标准提出认定意见。(二)制定工作方案。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含河南地煤集团),原则上按照2021底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比2018年底减少50%以上的目标,逐矿提出分类处置意见(汇总表样式附后),于 2019 年 9 月30日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后报省政府批准同意,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三)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相关部门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分类处置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淘汰关闭退出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54号)、《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验收工作细则》(豫化能办〔2016〕1号)要求执行;分类处置期间关闭退出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集中交易退出产能指标,折算比例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提高 20%,2021 年底分类处置工作完成后,继续保留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产能原则上不再作为置换指标参与产能置换;对纳入关闭退出范围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相关部门不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延续,煤矿关闭后及时注销证照。确因回采工作面已准备完成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矿,颁证部门要严格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证件延期不得超过煤矿计划关闭退出时间,同时禁止煤矿施工新的开拓或准备工程。(四)杜绝新增30万吨/年以下煤矿。对建设规模低于 30 万吨/年煤矿不再核准(审批);严格执行《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 号)有关要求,对超过批准建设工期 1 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煤矿,取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淘汰退出;截止2018年底,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产能公告以外的煤矿原则上不再保留或升级改造。(五)加强财政资金支持。2020 年前关闭退出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符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申领、使用专项奖补资金。(六)加强工作督促检查。自 2020 年一季度起,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和省属煤炭企业应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5 日前, 将上一季度所属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定期通报各地分类处置工作方案落实情况,加强对重点地区的工作指导,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附件: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意见汇总表.doc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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