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群众文化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分类:  职称管理
标  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群众文化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0-10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2019〕80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群众文化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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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评审条件导向功能,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河南省群众文化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试行 )》(豫人职〔2005〕7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群众文化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群众文化系列中高级职称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和充分调动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群众文化专业中、高级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申报人职业道德、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各类群众文化单位 (包括文化馆、群众艺术馆、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文化站、文化宫、职工俱乐部、青少年宫、文化活动中心等)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专职从事群众文化研究,组织群众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向群众传播文化艺术知识、技能,辅导群众进行业余创作、创新,对群众文化工作进行专业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群众文化专业主要有音乐、舞蹈、曲艺、戏剧、美术、书法、摄影、文学、理论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专业。

第五条 群众文化专业中高级职称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其中馆员为中级职称,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称,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群众文化专业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开拓创新精神;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任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聘任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聘任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聘任年限。

第七条  学历及资历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馆员资格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职称。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聘任助理馆员4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聘任助理馆员5年以上。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聘任馆员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聘任馆员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聘任馆员5年以上。

4、不具备上述学历者,聘任馆员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

(三)申报研究馆员资格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聘任副研究馆员 5年以上。

2、不具备本科学历者,聘任副研究馆员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馆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熟悉本专业全省群众文化活动的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势。

3、熟悉本专业群众文化活动的基本规律,并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较高的组织、指导水平。

(二)专业工作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

1、参与组织或作为专业骨干策划、组织、实施的县以上大型活动 3项(次)以上,并得到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社会效果良好。

2、参与组织同级部门重点活动或同级部门重点培训辅导讲课 4项(次)以上,并取得良好效果。

3、具有对参加市以上活动的重点作品进行修改、提高的能力,经其修改的参赛作品 5件以上,其中获奖作品3件以上;参加省以上活动的,经其修改的参赛作品3件以上,其中获奖作品1件以上。

4、主持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撰写项目申报书1项,组织策划市以上非遗展示、展演1次,县(市、区)及以下申报人员组织策划同级别以上非遗展示、展演2次。

(三)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的3条以上:

1、撰写的专业报告或法规性文件 [如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方案)、群众文化状况调研报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等]被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采纳1篇以上(需提供批文、获奖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2、在公开刊物发表文艺作品6篇以上;或在公开刊物发表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8件以上;或入选市以上展览8件以上(以上作品需独创独著)。

3、获得市政府颁发的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三等奖限前5名)。

4、在CN期刊、ISBN书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 2篇以上;县(市、区)及以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在CN期刊、ISBN书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 1篇以上。

5、独立创作 (含导演、表演、展览、播出、发表)或作为主要创作人员在省以上活动或一等奖1次(限前3名);市以上活动中获一等奖2次(限前2名)或二等奖3次(限前2名)。

6、主持组织的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获市以上组织奖 2次,或县组织奖4次以上。

7、主持调查发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市以上非遗名录1次。

(四)馆员职称不作破格要求。

第九条   副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对所涉及的主要专业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系统掌握所从事专业在国内外的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势。

3、对所从事群众文化活动的基本规律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对某一专业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二)专业工作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2条以上:

1、能够独立承担、组织实施市以上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文化活动3次,县(市、区)及以下申报人员能够独立承担、组织实施县以上文化活动5次,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2、作为本专业骨干,具有对参加省以上活动的作品进行修改、提高的能力,其辅导的获奖作品 4件以上。

3、独立或作为主要培训辅导人员,在承担市以上培训辅导任务中,主讲专业课5次以上,县(市、区)及以下申报人员在承担县以上培训辅导任务中,主讲专业课5次以上,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4、主持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撰写项目申报书1项,组织策划省以上(含政府国际文化交流)非遗展示、展演3次。县(市、区)及以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策划市以上非遗展示、展演3次。

(三)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4条以上,其中1-3条须符合1条:

1、独立创作 (含导演、表演、展览、播出、发表)或作为主要创作人员在全国性活动中获二等奖1次以上,或省一等奖2次以上,或省二等奖3次以上。县(市、区)及以下申报人员获市一等奖4次以上(节目类奖项取各门类奖项前2名)。

2、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限前2名)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

3、获市政府颁发的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3名)。

4、出版有ISBN书号的群众文化专业著作1部以上(其中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8万字;合著仅限2人,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或有ISBN书号的个人专业作品集1部以上。

5、在具有CN刊号期刊、ISBN书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CN期刊上发表)。

6、撰写的专业报告或法规性文件 [如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方案)、群众文化状况调研报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等被市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采纳2篇以上(需提供批文、获奖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7、独立在公开刊物、国家级媒体、新媒体发表文艺作品8篇以上;或独立在公开刊物发表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10件以上;或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市以上展览10件以上。

8、获全国辅导奖或全国组织奖 1次;省辅导奖或省组织奖3次;市辅导奖或市组织奖5次。

9、主持调查发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省以上非遗名录1次。县(市、区)及以下申报人员主持调查发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市以上非遗名录2次。

(四)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按我省有关政策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的人员,任馆员以来,应同时具备“专业理论能力”条件、“专业工作能力”条件和“科研成果”条件中的 5条以上,其中第1-3条须符合1条,经同行专家评审达到副研究馆员水平。

第十条 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有深入的研究,系统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全面掌握国内外群众文化活动的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势。

3、对所涉及的群众文化活动的基本规律有深入的研究,并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二)专业工作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2条以上:

1、能够独立策划、组织、实施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活动 3次以上,或市以上活动4次以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并得到同级主管部门认可。

2、作为专业骨干,具有对参加省以上活动的作品进行修改、提高的能力,其辅导的作品 5件以上获奖。

3、独立或作为主要培训辅导人员,在承担市以上活动的培训辅导任务中,主要讲课 5次以上,并被同行专家认可。

4、主持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项,撰写项目申报书2项,组织策划市级以上非遗展示、展演4次。

(三)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其中第1-5条须符合2条。

1、独立创作 (含导演、表演、展览、播出、发表)或作为第一创作人员,在全国性活动中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省一等奖3次。

2、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3项。

4、获省政府颁发的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三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5名)。

5、独立出版有ISBN书号的群众文化专业著作1部(15万字以上),或独立出版有ISBN书号的文艺作品集1部以上。

6、独立在具有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

7、撰写的专业报告或法规性文件[如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 (方案)、群众文化状况调研报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等]被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采纳3篇以上(需提供批文、获奖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8、独立在公开刊物、国家级媒体、新媒体发表文艺作品10篇以上,或独立在公开刊物发表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12件以上;或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市以上展览12件以上。

9、获全国辅导奖或全国组织奖 2次以上;省辅导奖或省组织奖5次以上。

10、主持调查发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国家非遗名录1次,或列入省级非遗名录2次。

(四)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按我省有关政策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研究馆员的人员,任副研究馆员以来,应同时具备“专业理论能力”条件、“专业工作能力”条件和“科研成果”条件中的 6条以上,其中第1-5条须符合3条,经同行专家评审达到研究馆员水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工作能力、科研成果均指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

第十二条  本条件所称 “ 以上 ” 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 本条件所称“文艺作品集”,申报副研究馆员要求小戏、小品、曲艺作品不少于8件,文艺作品集不少于100页,书法、美术、摄影作品集不少于70页;申报研究馆员要求小戏、小品、曲艺作品不少于10件,文艺作品集不少于150页,书法、美术、摄影作品集不少于100页。

第十四条  本条件所提及的论文限独著,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工作总结、经验介绍、通讯报道和文摘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第十五条  本条件所提及的媒体是指国家级、省级政府主办的电台、电视台媒体;新媒体是指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新媒体平台。

第十六条  本条件所指获奖均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政府业务指导部门颁发的证书。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著作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指省辖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须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项通知书、鉴定证书原件等相关材料。   

省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 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辖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省级政府部门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成果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十八条 “专业工作能力”条件要求申报人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主持”是指担任文化艺术活动的项目负责人、总策划、总导演、艺术总监、执行总导演等;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的责任人、第一执笔人。

第二十条 申报研究馆员职称人员以及破格申报人员需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群众文化专业中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重大贡献或有创新、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称水平的,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河南省群众文化中、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5〕7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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