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我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河南省文物、博物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试行 )》(豫人社〔2009〕275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文物博物系列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 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文物博物系列中高级职称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客观公正地评价文博系列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文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 文博系列中高级职称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馆员为中级职称,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称,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称。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文博单位从事考古、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文物鉴定等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申报文博系列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热爱文博事业,努力钻研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任期内的各项任务;聘任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聘任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聘任年限。 第五条 申报文博系列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其学历和资历年限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馆员资格的人员,其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聘任助理馆员4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聘任助理馆员5年以上。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的人员,其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聘任馆员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聘任馆员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聘任馆员5年以上。 4.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的,聘任馆员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 (三)申报研究馆员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聘任副研究馆员5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馆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二)工作成果要求 聘任助理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须参与1个以上中型或2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或参与考古勘探项目20个以上;或参与田野调查项目5个以上;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悉分管的藏品或资料,本人直接管理藏品1000件(套)以上,能较确切地鉴定分管藏品,或独立完成藏品编目制档工作; 3.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小型陈列的整体或大、中型陈列的部分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须参加5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 4.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完成讲解工作500次以上,能编写展览讲解词和其它宣传资料;独立推广(宣讲)大型陈列展览1个以上或中型陈列展览2个以上; 5.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须参与完成文物保护方案的制定工作5个以上,能进行一般性文物的保护处理及修复、复制工作,须保护、修复、复制100件以上文物藏品; 6.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须为主要成员完成文物保护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调研及建档等项目)3个以上,且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7.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须对某一类文物具有一定的鉴定水平,能够初步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并具有1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8.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工作的人员,须在正式出版的专业刊物或著作上发表考古绘图100个版面以上、文物摄影照片200个版面以上。 从事文博专业其他岗位的人员,参考以上八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执行。 1.参与完成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限前5名); 2.获省辖市(厅)级成果奖二等奖1项(限前5名)或三等奖1项以上(限前3名)。或获得省级以上本专业学会学术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限前3名); 3.在CN刊物或ISBN书号的学术文献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考古报告2篇以上;县(市、区)及以下单位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4.独立或合作出版有ISBN书号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至少有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5.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限前3名); 6.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以上,并公布实施。 (四)馆员不作破格要求。 第七条 副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须主持2个以上中型或4个以上小型考古发掘项目;从事勘探工作的人员,须主持考古勘探项目20个以上,或主持田野调查项目5个以上,并能独立完成考古发掘资料的整理和报告编写工作;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悉分管的藏品或资料,本人负责管理藏品2000件(套)以上,能确切地鉴定分管藏品,并准确完成藏品编目制档工作; 3.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中型陈列的总体和大型陈列的部分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须主持3个以上中型陈列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并参加10个以上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 4.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须组织完成讲解工作800次以上,独立推广(宣讲)3个以上陈列展览,独立编写陈列展览讲解词和其它宣传资料,独立承担和组织策划博物馆的对外宣传教育活动并能完成宣传教育活动方案3次; 5.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独立完成文物保护方案5个以上,保护、修复、复制200件以上文物藏品,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提交文物修复报告10份以上; 6.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文物保护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调研及建档等项目)5个以上(其中2个以上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且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7.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人员,须对某一类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并具有3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8.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工作的人员,须在正式出版的专业刊物或著作上发表考古绘图200个版面以上、文物摄影照片400个版面以上。 从事文博专业其他岗位的人员,参照以上八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三)科研成果要求 聘任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其中1-3条须具备1条: 1.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限前7名)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限前5名); 2.获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限前7名)或三等奖(限前5名)1项以上,或省辖市(厅、局)级成果奖一等奖(限主持)1项以上; 3.在CN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文博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省、市级文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1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CN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有ISBN书号的文博专业著作1部(本人执笔10万字以上);县(市、区)级及以下单位的文博专业技术人员无核心期刊论文和专著要求; 4.参与编制国家级行业标准、技术规程1项以上(限前5名)或主持制定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程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限前3名); 6.完成省(部)级本专业重点调研项目1项以上(限前7名);或省辖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调研项目1项以上(限前5名),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鉴定或验收,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7.参与完成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限前2名); 8.获得省辖市(厅)级成果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2项以上(限前3名)。 (四)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按我省有关政策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的人员,任馆员以来,应具备“专业理论知识”条件、“工作成果”条件,同时具备“科研成果”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1-3条须具备1条,经同行专家评审达到副研究馆员水平。 第八条 研究馆员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科研工作能力强,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与动向,在本专业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1.从事田野考古工作的人员,须主持2个以上大型或4个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主持完成考古发掘资料的整理和报告编写工作; 2.从事文物藏品与资料管理工作的人员,须熟悉分管的藏品或资料状况,本人负责管理藏品或资料3000件(套)以上,能准确地鉴定藏品和完成编目制档工作,并对藏品实施科学管理; 3.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独立完成大型陈列的总体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须主持1个以上大型陈列或4个以上中型陈列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工作; 4.从事博物馆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能承担对外授课工作10次以上,能策划完成5次以上博物馆的对外重大社会教育活动并能独立完成宣传教育活动方案; 5.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主持完成较复杂的文物保护修复方案10个以上,保护、修复、复制300件以上文物藏品,独立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并提交文物修复报告15个以上; 6.从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文物保护项目(包含文物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调研等项目)6个以上(其中3个以上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且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验收; 7.从事文物鉴定工作的,须对两类以上的文物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并具有5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并能够独立完成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 从事文博专业其他岗位的人员,参照以上七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一) 科研成果要求 聘任副研究馆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3条以上,其中1-3条须具备1条: 1.参与完成国家级相关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相关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 2.获国家级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限前7名)或省(部)级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限前5名); 3.在CN刊物上独立发表文物博物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须有2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CN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发表,并独立出版有ISBN书号文博专业著作1部(15万字以上); 4.参与编制国家级行业标准、技术规程1项以上(限前3名)或主持编制地方行业标准、技术规程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5.主持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本专业重点调研项目2项以上(限前5名); 7.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二等奖限前3名),或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2项以上(三等奖限前2名)。 (四)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按我省有关政策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研究馆员的人员,任副研究馆员以来,应具备“专业理论知识”条件、“工作成果”条件,同时具备“科研成果”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1-3条须具备2条,经同行专家评审达到研究馆员水平。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必须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均指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业绩。 第十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一条 凡转评、破格申报者及研究馆员申报者,均须参加答辩。未按要求参加答辩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评审。 第十二条 所提交的论著、论文必须与工作岗位相符,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包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等。工作总结、经验介绍、通讯报道和文摘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申报馆员和副研究馆员者论文限独著或第1作者,申报研究馆员者论文限独著,申报文物保护专业者论文署名应为第1作者。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刊发的考古发掘报告、简报与论文同等看待,须为第一作者。 第十三条 大型考古发掘项目是指发掘面积为2000平方米以上,中型考古发掘项目是指发掘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小型考古发掘项目是指发掘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下。 大型陈列展览指200件以上展品并达200米以上展线的陈列展览,中型陈列展览指100-200件展品并达100米-200米展线的陈列展览,小型陈列展览指100件以下展品及100米以下展线的陈列展览。 第十四条 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科技奖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省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辖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省级政府部门等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 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成果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著作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指省辖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须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项通知书、鉴定证书原件等相关材料。 省级重点调研项目是指为省委省政府的政策研究和决策服务评选的政府决策研究课题或者决策研究成果,如专题研究、调研报告并被国家有关部门、我省有关部门采纳应用。 第十六条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编写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核心期刊或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和CSSCI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十七条 本专业学术著作: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等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第十八条 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专利证书。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文博专业中、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重大贡献或有创新、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称水平的,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文物、博物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试行 )》(豫人社〔2009〕275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2019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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