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办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办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主题分类:  农民工工作
标  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办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19-10-12
发文字号:  豫人社办〔2019〕6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办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签: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扶贫办: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要求

(一)建立就业精准台账。各相关省辖市、县(市、区)人社、发改、扶贫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对接搬迁安置工作和搬迁群众相关情况,全面摸清每个搬迁家庭的基本情况和搬迁劳动力情况,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提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及搬迁入住进展情况,扶贫部门要及时提供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发改、扶贫部门相关信息,核实辖区内搬迁劳动力情况、培训需求、就业愿望,就业创业及失业等情况,制定专门的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实现动态更新,以省辖市为单位定期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开展专项帮扶行动。各相关地区要发挥安置点“四靠”(靠县城、靠园区、靠乡镇、靠乡村)优势,促进搬迁劳动力特别是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创业,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公司和中介机构作用,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促进搬迁群众就业。省重点对万人以上的大型安置点开展专项帮扶。各相关省辖市要将800人以上的安置点作为就业服务重点地区,派出专门的就业帮扶工作队开展专门帮扶。各相关县(市、区)要在搬迁安置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中确定专门场所,用于设立公共就业服务站或服务窗口,为搬迁群众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一站式服务;要依托“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扶贫日”等专项活动,在集中安置点召开专场招聘会,为用人单位和搬迁劳动力搭建就业平台。

(三)加强就业跟踪服务。各相关省辖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对已实现就业的搬迁劳动力,每年提供一次以上跟踪回访服务;对还未就业、就业转失业的,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帮助其尽快就业。针对800人以上特别是万人以上大型集中安置点,实施重点监测,有针对性采取防范措施。出现大规模失业返回安置点的,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四)压实主体责任。各相关省辖市、县(市、区)要把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依托扶贫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把就业帮扶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总体部署,做到搬迁及后续扶持工作和就业帮扶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扶贫、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责任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务求工作实效,有关工作进展、重大情况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

二、相关政策解释

(一)关于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有关问题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有关规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服装服饰、手工制品等生产经营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生产经营主体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奖补,应提供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与所在生产经营主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工资发放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以工代训问题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豫政办〔2019〕50号)有关规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6个月以上并开展以工代训,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和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应提供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生产经营主体(企业)与贫困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工资发放表,经人力资源社会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关于省内对口帮扶中有关补贴资金申请问题

根据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结对帮扶贫困县工作的实施意见》(豫脱贫组〔2018〕11号)有关规定,一是帮扶方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劳务经纪人赴受帮扶方开展转移就业招聘、贫困劳动力专场招聘等所需资金在帮扶方所在地申请补贴资金。二是帮扶方组织定点培训机构到受帮扶方所在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如果所组织的培训班是从受帮扶方申请的,培训补贴从受帮扶方申请;如果所组织的培训班是从帮扶方申请的,培训补贴从帮扶方申请。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天30元生活费随培训补贴一并申请发放。三是受帮扶方贫困劳动力到帮扶方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从帮扶方所在地申请培训补贴,并由帮扶方发放每人每天30元生活费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的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

以上政策解释适用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附件:2019年9月份转移就业脱贫报表四(易地扶贫搬迁报表).xlsx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docx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办

 

                        2019年9月17日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