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信明电〔2020〕5号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求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炭企业:

  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20〕11号)有关精神,为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安全责任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关键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就加强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督促地方强化复工复产中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落实加强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各地、各煤炭企业要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突出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科学防范风险,排查治理隐患,坚决防范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

   二、汲取事故教训,确保安全生产

  各地、各煤炭企业要深刻吸取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龙堌煤矿“2·22”冲击地压事故、山西晋中紫金煤业有限公司“2·23”顶板事故、云南曲靖师宗恒进商贸有限公司树根田煤矿“2·29”顶板事故以及信阳市平桥区氟鑫二矿“3·13”透水事故教训,层层压实安全责任,认真举一反三,强化管控措施,严密防控风险,坚决整治隐患,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抓实抓严抓细各项安全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三、严把安全条件,有序复工复产

  严格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期间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豫工信办煤行〔2020〕13号)要求,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验收标准,履行验收程序。要严把人员关,“五职矿长”不齐全、矿长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在岗或不能履行职责、特种作业人员不齐全、职工培训不合格的煤矿,不准复工复产;煤矿职工数量难以满足要求的,要减少开工头面,不得跨工种作业,严禁采掘职工混用;对机械化程度低,入井人员多,产量低、灾害重、安全不放心的煤矿,要慎重复工复产,坚决做到不安全绝不能复工复产。凡发现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曝光,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推进集中整治,深化灾害治理

  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豫工信办煤安〔2020〕27号)要求,对全省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煤矿、采深超千米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冲击地压煤矿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提升高风险煤矿安全防范能力。按照《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豫煤安监一〔2020〕8号)《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全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豫工信明电〔2020〕3号)以及《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和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豫工信办煤行〔2020〕21号)要求,持续开展瓦斯、水害、顶板和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专项整治,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五、强化监管执法,严打违法违规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年度监管执法计划,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继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要重点打击整治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或以检修、整改隐患等名义组织生产建设行为。要重点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严防违规多头多面布置,严防搞人海战术,严防交接班交叉平行作业。要重点打击整治重大隐患不整改仍组织生产的行为,及时消除瓦斯超限生产、防突措施不落实、冲击地压防治措施不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水害防治措施不到位、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全不起作用等重大隐患。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各地、各煤炭企业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附件:《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20〕11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 切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pdf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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