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20〕3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

索 引 号 10001-01-2020-00263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25日
标  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
发文字号 豫政〔2020〕33号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0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

豫政〔2020〕3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推进我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要求,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领导下,整合行政复议职责,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行政复议机构履职到位、流程通畅、运行高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断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

  除实行垂直领导或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省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由本级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参照省辖市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自2021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原受理部门继续审理。

  (二)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要在整合行政复议职责的基础上,研究修订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探索建立行政复议申请引导、转送以及集中承办等工作机制。优化行政复议受理方式,鼓励案件数量较多的地方实行立案和审理相分离的工作机制。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做好事实和证据的调查核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把依法调解的理念贯穿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过程,推动从源头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切实提高各级政府公信力。

  按照“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原则,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研究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问题,为依法审理情况复杂、专业性强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三)推动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

  按照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要求,推动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数字化。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建设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并与国家级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相衔接,实现行政复议案件网上申请、办理、审批、查询及送达等功能,推行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建立行政复议案件数据库和电子档案,做到实时更新、及时上报、数据共享。通过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活动,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工作透明度和案件办理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

  (四)发挥行政复议监督作用

  县级以上政府要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在案件审理中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严格审查标准,切实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加强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建立行政复议监督履行机制,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调解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及时转送、移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违法线索,依法处理失职渎职等违法行政行为。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将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向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通报;对于以本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各级政府部门要结合下一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抄告的行政复议决定,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监督,不断提高本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上预防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产生。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行政复议工作保障

  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确保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编制、人员配备与改革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每个行政复议案件至少由2名行政复议人员办理,不得安排事业编制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单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行政复议机构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为调查核实证据、出庭应诉等工作提供办案专用车辆等保障。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统筹指导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相关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健全监督指导制度和工作交流机制。要关注行政复议工作中反映出来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提交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省政府办公厅要采取多种形式构建并完善行政复议工作交流平台,组织开展理论研讨、业务培训,统一办案尺度,明确证据标准,规范裁判文书,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水平;特别要结合我省实际,加强对土地(房屋)征迁、投诉举报、信息公开等重点类别行政复议案件的研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提升全省行政复议工作能力。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内部监督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定期对下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干预。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四)广泛开展宣传引导

  各地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贴近群众的宣传活动,切实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宣传工作,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确保群众广泛知悉改革后的“变”与“不变”,方便群众找准改革后的行政复议机关。要以复议体制改革为契机,宣传行政复议不收费、申请方便、程序简单、审理高效的制度优势,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进一步提升各级政府的公信力,树立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统一思想,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各项纪律,组织实施好本地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切实做好改革相关保障工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后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妥善做好职责交接,确保改革期间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无缝衔接。

  各地要积极推进本地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全省行政复议改革工作的指导,坚持跟踪问效,对改革进展缓慢、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如期完成改革任务。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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