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 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互通, 加强我省 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 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 工程领域专业技术 人才的能力水平,促进 我省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才 繁荣发展,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 组织相关专家 对《 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请于 2023 年 8 月 12 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 我们。

联系 地址 : 河南省 郑州市正光路 11 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联系电话: 0371-69690 362 、 0371-69690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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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450018

 

2023 年 7 月 12 日

 

 

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办法

 

(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 以下简称考核认定 ) 工作坚持重在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原则,不受论文论著等限制,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人员的知识、能力、品德、从业实绩等进行综合考核认定。

一、考核认定范围

考核认定的范围是 : 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中拥有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者 (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须是注册状态) 。

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参照以下三类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目录。

( 一 ) 准入 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房地产估价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验船工程师、一级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一级建造师 (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船员资格、 注册安全工程师 等。

( 二 ) 水平评价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工程咨询 ( 投资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 不动产 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设备监理师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等。

(三)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注册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以及国家取消的其他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相关部委联合组织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二、考核认定条件

( 一 ) 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

2. 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现岗位职责。

3. 任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 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按时缴纳社保。

5. 在行业工作中无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6. 取得一级或不分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7. 工作单位、社保缴纳单位和注册单位须为同一个单位。

( 二 ) 学历和执业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

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满 2 年或注册满 2 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 2 年以上。

2. 硕士研究生,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满 2 年或注册满 2 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 8 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满 2 年或注册满 2 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 10 年以上。

4. 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满 2 年或注册满 2 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 12 年以上。

5. 中专毕业,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满 2 年或注册满 2 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 15 年以上。

注:国家实施注册的职业资格须注册满 2 年,未实施注册的须取得职业资格满 2 年。

( 三 ) 专业能力条件

1. 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 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或技术具有深入和独到的见解。

(2) 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

(3) 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4) 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依据。

(5) 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 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 具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 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 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互相配合、协调中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

(4) 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 四 ) 不符合考核认定 申 报的几种情况

1.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须注册而没有注册的 ( 不在注册状态 ) 。

2. 注册单位、缴纳社保单位和工作单位三者不一致的 ( 存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此条限制 ) 。

3. 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的。

4. 以考代评的 副高级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比如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 资格等。

( 五 )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考核认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须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

( 六 ) 关于考核认定组织的划定

注册环保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由河南省工程系列 环保 专业 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副高级职称 考核认定 委员会负责 ( 省生态环境厅 ) ; 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由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专业 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副高级职称 考核认定 委员会负责 ( 省应急管理厅 ) ;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一级注册计量师、设备监理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由河南省工程系列市场监督专业 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副高级职称 考核认定 委员会负责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由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负责 ( 省住建厅 ) 。

三、考核认定程序

1. 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自主申报 ( 有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的单位,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 ) ,申报人须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证件。

2. 组织审核。申报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省辖市及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省辖市职改部门审核 ; 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资格审核。考核认定委员会负责资格复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资格抽审。

3. 面试答辩。申报人员须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要重点考核申报人的专业理论、从业经历、工作实践情况和实际贡献,具体答辩办法参考《河南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

4. 专家评议。考核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重点考核申报人的业绩和成果等。

5. 公示。对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 下发批准文件、颁发资格证书。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下发资格文件,颁发资格证书,其证书与通过评审取得的高级工程师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考核认定需要的相关材料

1. 身份证。

2. 学历证 ( 含 第一学历和后学历证书 ) 或学位证。

3.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4. 注册后业绩或近五年个人的主要业绩。

5. 考核人员所在单位对该人员工作能力综合评价,需加盖单位公章。

所有材料均经河南省职称申报系统上传,不接收纸质材料。

五、考核认定业绩条件

( 一 ) 注册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注册一级建造师 ( 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 、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考核认定业绩条件 ( 满足下列条件中的 2 条,其中 1-7 条须满足一条 ):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 1 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 ( 厅 ) 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 2 项 ( 限前 10 名 ) 以上或二等奖 3 项 ( 限前 7 名 ) 以上。或在大型以上企业获得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 1 项 ( 限前 7 名 ) 。

3. 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国家、行业、省级技术标准 1 项,并发布实施,用于生产实践。

4. 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 1 件。

5.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1 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经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 验收 ) ,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1 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 1 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国家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6. 作为主要完成人 ( 限前 7 名 ) ,完成 2 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经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 验收 ) ,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 ( 限前 7 名 ) ,完成 2 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设计文件,经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 ( 限前 7 名 ) ,组织实施 2 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7. 作为主要完成人 ( 限前 3 名 ) ,完成 3 项省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经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 ( 限前 3 名 ) ,完成 3 项省辖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设计文件,经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 ( 限前 3 名 ) ,完成 3 项省辖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经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8. 作为主要完成人 ( 限前 7 名 ) ,组织实施的国家级节能改造、新能源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节水节能、生态修复重大项目已经国家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9. 作为主要完成人 ( 前 3 名 ) ,完成 1 项省大型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或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0.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1 项国家级科技或 2 项省部级 ( 限前 5 名 ) 或主持 3 项省辖 ( 厅 ) 级 ( 限前 3 名 ) 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 ;

或主持、研发或推广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2 项以上或新发现 ( 勘察 ) 中型以上矿产地 1 处,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行业评价,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1. 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 1 项 ( 限前 10 名 ) 。

( 二 ) 一级注册建筑师、房地产估价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 (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 、工程咨询 ( 投资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 不动产 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业绩条件 ( 满足此条件中 1-3 条中的一条,或 4-14 条的两条以上 ):

1. 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项以上。

2.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一项以上 ; 省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二项以上。

3.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一项以上奖励。

4. 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目或国家专业行业优质工程奖项目一项以上。

5.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一项以上 ; 省辖市级科学技术奖 ( 一等奖一项 ; 二等奖二项 ; 三等奖三项 ) 。

6. 参与编写国家、行业、省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一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7. 参与完成一项省辖市 ( 厅 ) 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 一项以上,通过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一项或省辖市 ( 厅 ) 级二项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同级主管部门批复并组织实施。

8. 参与完成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采纳的县以上 国土空间(城市) 总体规划一项以上或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二项以上。

9.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

10. 在建设工程管理中,获得省级行业管理奖两项以上。

11. 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工法二项以上 ( 限前五名 ) ,并经相关部门鉴定认可。

12. 作为主要完成人 ( 前十五名 ) ,完成二项企业自主研发科研课题,并经相关部门鉴定认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13. 参与完成一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或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

14. 小微型企业和县及县级市 ( 不合市辖区 ) 以下事业单位人员参与完成三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

( 三 ) 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考核认定业绩条件 ( 满足下列条件中的 2 条,其中至少具备第 1-7 条中的 1 条 ) ;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 ( 部 ) 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 1 项。

2. 作为主要完成人 ( 限前 7 名 ) , 获得省辖市 ( 厅 ) 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2 项或省辖市 ( 厅 ) 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 3 项。

3. 作为主要完成人 ( 限前 7 名 ) , 在特大型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特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 1 项,或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 2 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去,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 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过 1 项本专业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 2 项 ( 限前 7 名 ) 省级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编写工作,并正式发布实施。

5. 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 1 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

6. 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 1 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 1 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重要作用,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1 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 1 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国家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7. 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 2 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 ( 验收 ) , 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2 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 2 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本条中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 7 名。

8. 在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作为主持人,提出 4 项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撰写 4 项省辖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辖市批准并组织实施 ;

或在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作为主持人,组织实施 4 项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 ( 验收 ) ,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1 项省部级或主持 2 项省辖市 ( 厅 ) 级以上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 ( 科技攻关、软科学研究等 ) 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经验收,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10. 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产品,有 2 种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11. 作为主要完成人 ( 限前 3 名 ) ,组织实施的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已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我省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12. 主持 1 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 2 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通过省 ( 部 ) 级主管部门验收或相关学会、协会的评价。

13. 在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双创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博士后流动 ( 工作 ) 站、检验检测中心、产业计量中心等 ) 和大学科技园 (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等 ) 等承担重要管理职责且业绩突出,组织实施 2 项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转化项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14. 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 2 项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的产品 ( 工程 ) 或关键部件的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经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15. 主持完成 1 项大型或 2 项中型工程 ( 新建、扩建、技改、引进 ) 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 ( 验收 ) 。

16. 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 ( 验收 ) 。

( 四 ) 注册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注册机械工程师考核认定业绩条件 ( 满足下列条件中的 2 条,其中至少具备第 1-7 条中的 1 条 ):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 ( 部 ) 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 1 项 ( 及相应奖项 ) 。

2. 作为主要完成人 ( 限前 7 名 ) ,获得省辖市 ( 厅 ) 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2 项或省辖市 ( 厅 ) 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 3 项 ( 及相应奖项 ) 。

3. 作为主要完成人 ( 限前 7 名 ) ,在特大型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特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 1 项,或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 2 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去,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 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过 1 项本专业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制 / 修订,或 2 项 ( 限前 7 名 ) 省级地方标准的制 / 修订,并正式发布实施。

5. 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 1 件国家发明专利。

6. 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 1 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 1 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重要作用,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1 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 1 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国家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7. 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 2 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 ( 验收 ), 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2 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 2 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本条中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 7 名。

8. 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 1 项省 ( 部 ) 级以上或 2 项市 ( 厅 ) 级以上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 ( 科技攻关、软科学研究等 ) 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经验收,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9. 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产品,有 2 种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10. 作为主要完成人 ( 限前 3 名 ) ,组织实施的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已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我省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11. 主持 1 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 2 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开发、设计、研制,通过省 ( 部 ) 级主管部门验收或相关学会、协会的评价。

12. 在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双创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博士后流动 ( 工作 ) 站、检验检测中心、产业计量中心等 ) 和大学科技园 (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等 ) 等承担重要管理职责且业绩突出,组织实施 2 项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转化项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13. 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 2 项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的产品 ( 工程 ) 或关键部件的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经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14. 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 ( 验收 ) 。

( 五 ) 注册验船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一级建造师 ( 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 ) 、船员资格 考核认定业绩条件 ( 满足下列条件中的 2 条 , 或符合第 1-3 条中 1 条以上 ):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1 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1 项或三等奖以上奖励 2 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检测、项目管理等参建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或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 1 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以上奖励 2 项。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 1 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2 项以上,通过审查或验收。

7.作为主要技术人员,编制完成省级以上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定额、规范 1 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或本专业国家级工法 1 项以上,或省(部)级工法 2 项以上,已通过省(部)级评审鉴定并较好得到应用。

8.作为技术负责人,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质量安全监督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3 项(或 20 公里)以上;或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 3 项(或 50 公里)以上;或县乡道路养护工程项目 4 项(或 100 公里)以上;或航道工程养护项目 2 项(或 30 公里)以上;或铁道工程改造项目 2 项(或 50 公里)以上;或城市轨道工程改造项目 2 项(或 5 公里)以上。工程需通过相应质检部门质量鉴定达到合格以上。

9.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交通运输专业规划 2 项以上,并通过评审或批准;或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规划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 2 项以上,并已通过批复;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建设、监理、施工、试验检测、质量安全监督等省(部)级规划的工程项目 2 项以上,已通过主管部门交工验收并达到合格以上等级;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建设管理县乡道工程项目 3 项以上,已通过主管部门交工验收并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10.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 2 项以上省(部)级较复杂技术项目的工艺研究、工艺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工作,并撰写技术报告;或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 2 项以上省(部)级较复杂的项目(课题)的技术经济评价并撰写评审报告;或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 2 项以上大型先进专用设备大修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并撰写技术报告。

11.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省辖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有一定技术难度和比较复杂的技术项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 2 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辖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技术项目 2 项以上。

12.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 1 项以上,为本企业做出重大贡献;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技术领域的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等,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13.主持推广省(部)级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中有创新的技术成就,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改进生产工艺、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4.作为主要完成人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检测、项目管理等参建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 2 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 2 项。

( 六 ) 注册一级建造师矿业工程专业、注册采矿工程师考核认定业绩条件 ( 满足下列每件中的 2 条 ):

从事科研、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且必须符合前 4 条中的一条 :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 ( 部 ) 级科技进步奖或科学技术奖一项 ; 或市 ( 厅 ) 级、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一项以上。

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 ( 厅 ) 级、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三项以上 ; 或省级行业协会科技进步一等奖二项以上。

3. 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的工程项目设计获得省 ( 部 ) 级优秀设计三等奖以上。

4. 获得一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5. 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的规划设计或科技发展规划,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采 纳。

6. 参与起草行业或省级本专业相关的标准或规范一项,并经公开发布。

7. 作为大中型矿井 (45 万吨及以上、露天矿 400 万吨以上 ) 的设计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项目经过立项、立案并验收通过。

从事生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且必须符合前四条中的一条 :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 ( 部 ) 级科技进步奖一项以上。

2. 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市 ( 厅 ) 级或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一项以上 ; 获市 ( 厅 ) 级、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三项以上 ; 或省级行业协会科技进步一等奖二项以上。

3. 负责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获省 ( 部 ) 级优良工程一项以上。

4. 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

5. 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生产过程中,对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提高效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优化,项目通过大型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6. 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等矿山重大事故灾害的原因分析、治理方案编制、抢险救灾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取得成功并有明显经济效益。

7. 参与起草行业或省级本专业相关的标准或规范一项,并经公开发布 ; 或主持编写两项以上大型企业技术标准被推广 ( 前五名 ) ; 或大型企业内训教材,本人撰写 3 万字以上。

8. 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新技术、新工艺、新资源、新材料、新品种、新设备开发勘查、推广应用等方面,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 ( 部 ) 级主管部门验收或相关省级专业协会评价。

9. 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的省部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经省 ( 部 ) 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10. 主持编制大中型矿产资源研究报告,被省 ( 部 ) 级主管部门采纳 ; 或获得省部级工法一项 ( 前五名 ) 。

( 七 ) 注册一级建造师通信专业 、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考核认定业绩条件 ( 满足下列条件中的 2 条 ):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集团公司级(含)以上或中国通信企业学会(中国工程协会、中国咨询设计协会等可比照部级单位) 通信专业领域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奖、工程质量奖、咨询设计奖等科学技术奖励;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省公司)、或省通信企业学会(省工程协会、省咨询设计协会等可比照厅级单位)通信专业领域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奖、工程质量奖、咨询设计奖等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 2 项(限前 10 名)或二等奖 3 项(限前 7 名)。

2. 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国家、行业、省级技术标准 1 项,并发布实施,用于生产实践。

3. 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 1 件(含)以上。

4. 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 7 名),完成 1 项省部级以上(含)重大科研项目或技术创新项目,经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到关键性作用,通过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5. 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 7 名),完成 1 项科技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或咨询设计被省级以上(含)有关部门、省公司级以上(含)业务部门认可并组织实施。

6. 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 7 名),主持或参加通信专业工程项目、生产项目,经省公司以上(含)业务部门审定,其项目水平先进、质量优良,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7. 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 7 名),在通信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所创新,推出的新产品、新技术解决了本专业领域中重大网络故障、排除重大网络隐患、进行重大网络调整,或为公司节能减排取得显著效益,经省公司及以上(含)业务部门鉴定认可。

8. 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 7 名),在省辖市(厅、省公司)级以上(含)单位组织的技术比武、技术创新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含) 1 项。

9. 获得省辖市(厅、省公司)级以上(含)授予的 “ 技术维护先进个人、技术能手、劳模、五一劳动奖章 ” 等业务技术类称号。

( 八 ) 注册一级建造师广电专业考核认定业绩条件 ( 满足下列条件中的 2 条,其中须具备 1-4 条中的一条 ):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 ( 部 ) 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1 项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 2 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科技创新奖、节目质量奖一等奖 1 次。

2. 参加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能手选拔赛并获得前 3 名,或在两个以上专业的技术能手竞赛中均获得前 8 名,或在三个不同专业的技术能手竞赛中均获得前 12 名。

3.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起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4.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5.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过国家、部、省级科研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科研项目,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6. 在全国性重大安全播出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通报嘉奖。

7. 在设备维护、检修、测试工作中,独立撰写的有实用价值的经验总结、技术报告,编写的设备维护、测试方法、操作规程、故障排除方法,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被推广。

8. 提出 2 项以上科技新建议,经实践检验,认为对科技进步、生产实际、行业发展、技术改进有重要促进作用,经省级主管部门采纳并被推广。

9.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1 项大型工程建设、设备生产、设备安装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10. 在县级广播电视基层单位或国家级艰苦台站工作期间,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 3 次以上大型转播信号控制、分配、传送活动的方案设计及组织实施工作,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 3 次以上系统设备整体维护和调整测试工作,或组织指导过 3 次以上系统或设备的大修工作。

11. 完成 2 项以上重大或较复杂技术系统设备的维修、改造,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12. 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选聘为培训讲师,进行重大行业性新技术推广授课,并形成完整的课程体系及教案、课件等,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 九 )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 、 注册安全工程师 考核认定业绩条件 ( 满足前 2 条中 1 条 , 或全部条件中的 2 条 ):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领域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领域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 1 项,或省辖市 ( 厅 ) 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2 项。

3. 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大型以上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获得本专业领域特大型企业一等奖 1 项或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2 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 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 1 项本专业领域授权国家发明专利。

5. 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 1 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 1 项以上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重要作用,并通过国家鉴定 ( 验收 ) ,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制 1 项以上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设计文件,承担其中本专业领域技术工作,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实施 1 项以上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承担其中本专业领域技术工作,并通过国家验收。

6. 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 2 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 2 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并通过省部级鉴定 ( 验收 ) ,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制 2 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承担其中本专业专项技术工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实施 2 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承担其中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验收。

7.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定本专业领域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程 1 项或省级技术标准、规程 2 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8. 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过本专业领域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经第三方进行成果评价,并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9.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领域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规划设计、产业集聚区 ( 园区 ) 规划设计、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写或审核,被省辖市 ( 厅 ) 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10.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领域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设计、研制、开发,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1.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1 项大型或 2 项中型工程 ( 新建、改建、扩建 ) 项目研究、设计任务,或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安全许可等方面过程管理工作,其中应含有本专业领域的工作内容,并通过省辖市 ( 厅 ) 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 验收 ) 。

12. 基层一线申报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 2 项省辖市 ( 厅 ) 级或大型企业本专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或项目推广,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 ( 验收 ) ,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3. 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辖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 基层一线申报人员,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人民政府或省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表彰。

( 十 )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一级注册计量师、设备监理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认定业绩条件 ( 满足下列条件中的 2 条,其中须具备 1 一 7 条中的 1 条,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申报人员不受 前 7 条 限制 ):

1. 作为主要完成人 ( 一等奖限前 7 名、二等奖限前 5 名、三等奖限前 3 名 ) ,获得省 ( 部 ) 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 1 项 ( 包括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专利奖,下同 ) 。

2. 作为主要完成人 ( 限前 3 名 ) ,获得省辖市 ( 厅 ) 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2 项以上或二等奖 3 项以上。

3. 作为主要完成人 ( 限前 7 名 ) ,在特大型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 1 项或特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 1 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去,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 作为主要完成人 ( 限前 7 名 ) ,提出 1 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 ( 限前 7 名 ) ,组织实施 1 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重要作用,通过国家鉴定 ( 验收 ) ,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 ( 限前 5 名 ) ,完成 1 项以上国家级质检中心 ( 含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型式评价实验室、产业计量中心等 ) 、计量标准等建设项目,通过国家验收,达到预期目的、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5. 作为主要完成人 ( 限前 5 名 ) ,提出 2 项以上省 ( 部 ) 级重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工程的项目建议书,经省 ( 部 ) 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通过省 ( 部 ) 级鉴定 ( 验收 ) ,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

或完成 2 项以上省部级质检中心 ( 含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型式评价实验室、产业计量中心等 ) 、计量标准等建设项目,通过省部级验收,达到预期目的、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6. 作为主要起草人 ( 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文件限前 7 名,其他标准限前 5 名 ) ,完成 1 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 或技术规范文件 ) 、行业标准 ( 或技术规范文件 ) ,或 2 项以上地方标准 ( 或技术规范文件 ) ,并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

或作为主要起草人 ( 限前 5 名 ) ,完成 1 项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 (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 ,药典注释。

7. 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 1 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

8. 作为主要完成人 ( 限前 3 名 ) ,提出 4 项省辖市 ( 厅 ) 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辖市 ( 厅 ) 批准实施,并通过省辖市 ( 厅 ) 级鉴定 ( 验收 ), 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 作为主要完成人 ( 限前 3 名 ) ,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或解决复杂产品、大型检验项目、质量仲裁检验项目技术问题,并经有关部门认可、采纳或省部级鉴定 ( 验收 )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 ( 限前 3 名 ) ,完成 1 项国家标准物质协作标定。

10. 主持完成 2 项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产品 ( 工程 ) 或关键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或主持完成 2 项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计量产品或产品检验设备、计量标准器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省级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或主持完成 2 项某类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或全部检验检测项目开发工作,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授权 ( 验收 ) ;

或作为技术专家,完成 1 项特种设备重大及以上事故技术分析,撰写事故技术分析报告,被有关部门采纳。

11. 主持完成 2 项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标准,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2. 主持完成研究开发 2 种产品或产品检验设备、标准器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 ;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13. 主持完成 1 项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或 1 项省级能源计量节能改造重大项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4. 主持建立或完成 3 项以上省部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非标检验检测方法,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正式应用,取得显著的效益。

15. 主持完成 2 项国家 ( 行业 ) 级或 4 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实验室能力验证方案、发展规划方案等,并通过省 ( 部 ) 级业务主管部门正式发布实施。

16. 主持完成标准化体系 2 项,或标准实施效果评价 2 项或标准监督抽查方案 2 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17. 主持完成的技术引进产品开发或成果推广的标准化技术项目,有 1 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 或在项目的标准化审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中提出的结论正确可靠,并有 3 项可查证的技术性建议,被省 ( 部 ) 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认可。

18. 主持完成的标准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项目,有 5 项对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或改进标准化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被省辖市 ( 以上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采用单位、企业确认。

19. 主持编制 3 篇行业技术状况分析报告、发展规划、标准资料综合研究报告,被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发布。

20. 主持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 2 部,公开出版发行或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 每部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 ) ( 该条仅适用于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人员 ) 。

21. 获得省辖市 ( 厅 ) 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的 “ 技术比武先进个人 ” 、 “ 技术能手 ” 等业务技术类称号 ( 该条仅适用于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人员 ) 。

( 十一 ) 注册环保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考核认定业绩条 件。 满足下列条件中的 2 条, ( 从事研究和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 1-6 条中的 1 条,县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不受 前 6 条 限制 ):

1.获得省(部)级以上或国家级行业学(协)会科学技术奖励1项。

2.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获得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3.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规程、规范1项,或团体标准3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参与完成(组织实施)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并通过相应部门验收。

6.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参与完成(组织实施)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并通过相应部门验收。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技术报告、工程项目等在省级以上业务部门组织的专项业务评比中获一等奖(或相当等次)1项或二等奖(或相当等次)2项。

注:此条获奖的技术报告、工程技术成果等与其他业绩与成果的技术报告、成果等不重复使用。

8.负责3项废(污)水处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修复、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辐射污染控制、噪声污染控制工程或环境监控、环境信息化、环境自动监测、环境网络系统建设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及建设任务,经相应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连续3年负责大型以上企业污染治理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合格。

9.负责制定1项省级或2项市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或编制3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入河排污口论证等报告,并经相应主管部门验收或批复;或完成5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清洁生产审核、环境质量或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生态调查与评价、污染源调查与评价、专项污染整治、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与监测、典型污染过程预测分析 、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环境损害评估等技术报告的编制,并被相应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10.完成3项环境保护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软件等的研究、设计、开发和研制,并通过相应部门验收(评价),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11.完成2项省部级或3项省辖市(厅)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引进、推广应用2项节能减排新技术于工业生产实践中,获得良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相应部门验收。

12.研究开发的产品,有2种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完成1项省辖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13.通过5项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考核),或在标准物质协作定值中,测定结果被采用5次。

14. 获得省辖市 ( 厅 ) 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的 “ 技术比武先进个人 ” 、 “ 技术能手 ” 等业务技术类称号 ( 该条仅适用于在市级及以下单位工作人员 ) 。

六、关于考核认定条件附则

本考核认定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与本考核认定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未尽事宜,参照相关专业申报评审条件附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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