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印发了《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全流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制造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其高质量发展直接关系到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成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制造强省的决策部署,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原《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25〕1号)于2025年1月正式印发。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优化了资金使用结构,突出新质生产力导向,侧重点线面协同发力支持重点产业链群发展。同时,明确职责分工,实施省级资金直达拨付。支持方式的创新对资金全过程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覆盖范围广、资金链条长、涉及主体多、项目类型复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监管漏洞,都可能导致资金出现沉淀、挪用甚至虚报冒领等风险,亟须建立一套覆盖“申报-评审-拨付-绩效”全生命周期的监督办法。为从制度层面堵塞漏洞、压实责任、提升效能,为制造强省建设提供坚实的资金监管保障,根据我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制定《暂行办法》。
二、主要依据
《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25〕1号)、《河南省省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豫财效〔2020〕8号)、《河南省省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豫财效〔2020〕10号)等,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涵盖总则、项目管理总体要求、项目全流程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惩戒措施、附则六个方面,核心是构建科学规范、权责明晰的监督管理机制。
(一)明确责任体系,破解“谁来管、管什么”的问题
《暂行办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划分省、市、县(市、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责任,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各级主体的具体职责,杜绝责任悬空。
(二)规范流程管理,明确“怎么管、管到位”的程序
《暂行办法》对专项资金项目从预算管理、安排方式到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的全流程进行细化,明确各环节操作标准与责任主体。项目法由市级初审推荐,评审实行多重把关且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 15%,公示期不少于 7 天,经审核后报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据实据效法由市级完成申报、评审、核实、公示等前期工作并报省级备案实施,资金下达与项目成效挂钩。项目实施由市、县两级督促推进,资金拨付区分事后奖补一次性拨付与在建项目分批次拨付,验收实行分级负责,省级抽查验收保障质量。
(三)强化绩效管理,实现“管得好、用到位”的效果
《暂行办法》将绩效管理贯穿专项资金使用全流程,同时细化日常监管措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方面,项目申报同步填报绩效目标,由省级确定共性指标、项目单位填报个性指标,经市级审核、省级审定后报财政厅批复下达。省级组织绩效评价、市级负责日常监控、项目单位承担绩效主体责任,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与政策完善的重要依据。日常监管方面,省级直接安排项目实行“双监管”,再分配项目由市级落实监管责任人,市级监管责任人落实“三到现场”要求,同时明确 6 类资金收回情形,保障资金安全。
(四)细化惩戒措施,划定“不可碰、碰则罚”的红线
《暂行办法》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项目单位、评审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不同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制定了明确的惩戒措施,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惩戒体系,切实防范廉政风险。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明确 7 类违规情形,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项目单位严禁重复申报、骗取套取资金,违规将收回资金、2 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资金,情节严重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评审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存在违规沟通、泄露信息、收受财物等行为的,纳入评审 “黑名单”,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处理;对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存在严重问题、监管不力的,暂停下一年度推荐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处理。
三、政策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项目,同时明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分配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河南省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全流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