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结果的通知》等要求,省科技厅组织开展2026年度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和数据采集时间
1. 评估对象:2023-2024年通过整合、调整方式优化重新组建的104家实验室(见附件1)。
2. 评估数据采集时间:2024年1月26日-2026年4月30日(从实验室第一批优化重组结果公布时间至今)。
二、评估要点
评估是为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服务学科、服务产业、服务人才情况,总结成效、发现问题、促进发展。重点评估研究水平与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贡献等方面的情况。
三、评估材料
参与评估的实验室须提供以下材料:
1.《河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见附件2);
2. 反映绩效及建设运行状况的相关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合并装订,一式三份,A4纸双面印刷,并用软纸封面装订成册,加盖主管部门(单位)和依托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交电子版盖章扫描件(PDF)。
四、评估程序
实验室评估分为会议评审、现场考察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会议评审。评审专家组通过审阅重点实验室评估材料,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
第二阶段为现场考察。依据会议评审情况,抽取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专家根据现场考察情况,修订或维持会议评审得分。
五、结果运用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对评估为“优秀”、“良好”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一定的经费后补助支持。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将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六、有关要求
(一)评估是掌握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和创新绩效的重要措施。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验室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实验室在参评过程中应实事求是,按要求提供与评估有关的全部资料与信息,按时上报评估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不按时上报评估材料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资格。主管部门(单位)、依托单位和参评实验室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并对提交评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请各实验室高度重视、认真准备,真实客观地反映评估期内本实验室的绩效及运行状况。非本评估期、非本实验室研究方向、非本实验室研发团队、非以本实验室为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无佐证材料的绩效一律不列入评估范围。
(三)评估材料中不得出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列举的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
(四)请于5月22日下午18:00前报送评估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五)受理材料地点:郑州市金水区政六街32号河南省科研平台服务中心303B房间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平台基地处:张超0371-86522313
省科研平台服务中心:杨达治0371-61916117
邮 箱:hnsptzx@163.com
附件:1.参加评估的省重点实验室名单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