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焦政办〔2018〕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焦政办〔 2018 〕 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政土 〔 2017 〕 123 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提高建设用地保障效能,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服务我市经济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对于拉动投资增长、推动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后劲,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做好建设用地服务保障工作是重点项目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是加快推进项目进度,发挥重点项目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重要作用的关键举措。全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以优化审批流程、实行并联审批、推进模拟审批、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切实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问效和督促落实,为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保障。 二、明确责任分工 (一)夺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科学安排建设时序,及时办理项目用地有关手续,落实经费预算。在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编制阶段,要征求发改、规划、环保、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尽量不压覆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绕避采煤塌陷区等地质灾害易发 地区,少占或不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项目概算要将征地群众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足额列入。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提供预审、立项等材料,并配合县(市)区及国土资源部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地调查,委托勘测单位进行土地勘测定界,按要求落实占补平衡和压矿补偿责任,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评审意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拟定报批方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获批后,要按时缴存征地费用,配合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土地征收后,要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供地申请。项目竣工后,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权属调查,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产权证书,同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手续。严禁未经依法批准用地擅自开工建设行为。 (二)积极履行部门职责。 各县(市)区是建设用地报件的组织者,负责本辖区内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申报及征收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建设用地服务保障工作。 1.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负贵核定项目用地位置、范围、土地使用性质,办理用地许可手续。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审核工作,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4.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按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项目单位负责筹措并按时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和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5. 林业部门负责对建设占用林地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书,报省林业厅审批。 6. 维稳、信访等部门负责对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7.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审查申请用地条件,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核定申报用地总面积,编报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 (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履行征地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协调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补划基本农田,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依法查处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 (三)强化行业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能源、电力等重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和落实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将征地补偿安置费、耕地开垦费以及按规定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纳入建设成本,足额列入投资概算。在开工建设前,要督促协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建设过程中,要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位置和范围使用土地。 三、完善保障服务 推行重点项目从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到征收审批、供地审批直至登记发证,涵盖批、征、供、用、管等环节的全链条建设用地保障模式,改变重点项目”重审批、轻管理,重用地、轻供地,重竣工验收、轻登记发证"的做法,推进重点项目批后快征、征后快供、供后快用和及时登记发证,确保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各环节有序衔接。 (一)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 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指标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对省以上审批、核准的重点单独选址项目,以及省政府确定应由省配备计划的其他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配置建设用地计划。落实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政策,建设用地批准时间满一年的,因城乡规划调整、原申报的土地用途或用地意向发生变化、重新选址等原因未实施征地的,可以办理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手续,盘活产生的建设用地优先用于重点项目。 (二)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审查。 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只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进行形式性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要进一步核实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各县(市)区在提交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时,需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否作出说明。 (三)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 重点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在建设单位提供依据说明巳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有关县(市)区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手续。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市、县级政府不得供地。 (四)改进申报与审批方式。 分段申报:重点项目可单独组卷申报,分期实施的可以实行分期申报,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可与建设项目用地打捆申报,跨多个县(市)区的线型重点项目,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并联审批:重点项目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和占用林地的,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的同时,林地占用手续由林业部门审核后,并联转报省林业厅审批,在报送国土资源部或省政府审查前完善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先行用地:对重点项目中桥梁、隧道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项目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可依法依规申请先行用地,先行开工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可一并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得国土资源部同意后办理批准手续或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批。临时用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科学选定临时用地位置,尽量避开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涉及使用林地的,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项目单位要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土地复垦资金。巳经办理先行用地手续的单体工程临时用地,可办理先行临时用地备案手续,待土地复垦方案审查通过后,依法办理正式临时用地手续。对确需占用、无法绕避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土地征收法规政策,落实”告知、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要予以妥善满足,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做好新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过渡工作,各县(市)区在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前业巳审查通过、且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同意的征地方案,可按照市、县级政府审查通过时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办理报批手续。 四、统筹解决全市耕地占补平衡问题 耕地后备资源是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财富,县(市)区政府是保护耕地和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科学推进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是解决耕地占补平衡问题的主要途径,当前我市耕地后备资源总量不足且分布不均,部分县(市)和城区后备资源已基本枯竭,形成补充耕地指标难度较大,对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倍加珍惜。在严格执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焦政办 〔 2014 〕 39 号)和《焦作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 〔 2015 〕 1 号)等文件的基础上,要以“四个加强”统筹我市补充耕地工作: (一)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管理。 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规 〔 2015 〕 1 号)要求:“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立项批准、规划设计审查和批复、项目实施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全市补充耕地项目必须经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立项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补充耕地项目。 (二)加强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统筹。 为确保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顺利推进,保障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县(市)区的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对补充耕地指标的需求,各县(市)区经批准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形成指标的 20% 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管理、统筹调配,所获得的收益全部返还指标所有方。 (三)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 我市可开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形成的有限补充耕地指标必须优先保障我市项目建设需求;巳经备案入库的补充耕地指标未经市政府同意,各县(市)区不准向焦作市外流转指标,擅自外流的,要严肃追究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 (四)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管理。 为维护和促进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平稳发展,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实行全市统一管理,交易价格本着保本微利略有盈余的原则在市国土资源局指导下或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各县(市)区政府不得以眼前利益为重、更不得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进行私下交易,不得哄抬交易价格,共同遵守我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秩序,为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补充耕地支撑。 五、明确办理时限 各县(市)区及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重点项目用地申请时,要严格按时限办结。受理重点项目用地申请后,要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的组件和审查,报送市政府,同级林业部门(涉及占用林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查时限要控制在 20 个工作日内;市政府转报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报件,要在 15 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政府,其中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时限要控制在 10 个工作日内,市林业局(涉及占用林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审查时限要控制在 5 个工作日内。市、县级政府接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要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将新增费足额缴入国库。涉及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单》后,要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足额缴入回库。市、县级政府要在征地批复后 30 日内将耕地占用税足额缴纳到位。重点项目完成土地征收后,各县(市)区要及时组织提供法定供地条件,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完成供地。供地完成后,达到法定条件的,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发证。以上规定时限不包括补正时间。 六、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根据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情况,适时召集联席会议,通报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工作进展情况,协调推进下一阶段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据本通知精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提高审批效率。 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保障工作改革,简化报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随到随办、特事特办。 (三)加强信息发布。 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公路局、水利局、供电公司等部门要加强与市国土资源局的沟通,及时通报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及进展情况,共享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工作信息。市、县两级部门之间要形成长效机制,每季度将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及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各牵头部门及时掌握。各县(市)区和各相关部门要在每年 12 月,将下年度拟申报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情况向市国土资源局通报。 (四)加强督导检查。 对开工时间急、建设周期紧的重点项目,市政府按照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职责分工,督促各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限期办结。对办理不力的部门或地方政府,对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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