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焦政办〔2017〕129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焦政办〔 2017 〕 12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积极引导和鼓励我市工业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着力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 2014 〕 14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4 〕 9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和程序,充分发挥大企业集团、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和境外资本的优势,实施兼并重组。坚持尊重企业主体地位,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积极引导和促进我市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提高我市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巩固传统优势产业,壮大优势支柱产业,构筑战略新兴产业,加快产业上档升级。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政策,认真做好我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信贷服务、落实税收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完善土地使用政策、职工安置、产业政策引导工作,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引导企业开展跨区域和跨国并购,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后的整合;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建立统计监测制度,规范企业兼并重组行为,加强市场体系建设;消除跨区域兼并重组障碍,放宽民营资本、境外资本市场准入和深化国企改革等;强化服务和管理,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规范进行。全面优化我市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引导和促进我市企业通过实施兼并重组,焕发企业活力,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重点领域 (一)鼓励我市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上市公司、民营优势企业、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强强联合,优先在我市开展兼并重组,实施跨所有制的关联性战略性融合,带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形成优强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二)引导我市企业对外开展跨区域、跨国并购。 鼓励我市优势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开展跨区域、跨国并购,通过并购直接获取技术、人才、市场和品牌。扩大市场容量,提高国内、国际影响力。各级政府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指导企业制定市外、境外并购风险应对预案,防范债务风险。 (三)引进、吸引市外企业来我市开展兼并重组。 大力推进产业转移工作,在符合产业政策前提下,积极引进央企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企业、资本参与我市企业兼并重组,吸引境外企业、资本来我市兼并重组和投资。 (四)鼓励全市各类企业抢抓机遇寻求国内外合作。 鼓励我市企业充分认识当前世界经济调整的大格局,深刻学习领会中央关于企业兼并重组的精神,利用自身的优势,积极对接产业项目,广泛寻求合作机遇,加速完成自身发展。 (五)强力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 进一步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促进企业战略重组的指导意见》(豫政〔 2010 〕 9 号),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措施,落实相关政策,强化协调指导,大力推进我市重点行业兼并重组工作。 (六)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后的整合。 加强兼并重组企业文化融合和建设,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加强管理创新,实现优势互补、做大做强。 四、政策保障 (一)发挥产业政策引导作用。 认真落实相关产业政策,依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1 〕第 9 号),结合我市实际,提高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规范行业准入,对达不到行业能耗、电耗、水耗标准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政策,形成倒逼机制,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转型转产。对钢铁、水泥、玻璃、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兼并重组涉及的项目,指导企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减量置换;提高工艺装备和清洁生产水平,严格落实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核准后实施,环保、国土资源、质监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兼并重组省级技术改造项目,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方面予以倾斜。 (二)财税政策。 根据企业兼并重组的方向、重点和目标,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引导和促进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1. 设立 2 亿元兼并重组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该资金专门用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的贴息和信贷奖励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订)。各县(市)区财政也应结合本地实际,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的财政贴息和信贷奖励补助。 2.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兼并重组税收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企业兼并重组产生的交易性税费,包括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等额扶持给企业。 3. 对我市企业兼并重组市外企业并将企业总部(或区域独立法人总部)迁入到焦作的企业,自新公司注册地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受益财政每年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 10% 奖励企业;对并购焦作市内企业的,自财务报表合并之日起三年内,受益财政每年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计算基数以两企业上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之和为准)的 10% 奖励企业。 4. 鼓励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参与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以兼并重组方式参与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优势骨干企业,享受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有关支持政策。 (三)金融政策。 1. 设立 30 亿元焦作市兼并重组投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辖区内企业开展并购重组。由市级投融资平台出资,引导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引入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参与并购业务。规范并购流程,创新基金经营模式,通过参与企业改制重组、资产重置、参与经营、注入资产等多种形式,构建多角度、多层次的投资方式;完善并购基金的退出渠道,加快发展并购基金二级交易市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 鼓励发展并购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放宽并购贷款的适用条件,适当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金额的比例上限,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适当延长并购贷款期限。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中小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合理分散信贷风险,引入信托计划、委托贷款等方式扩大兼并重组资金来源。 (四)土地政策。 各级政府土地收购储备部门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老城区搬迁改造需要搬迁工业项目的,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改建、扩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需要异地搬迁改造的中心城市城区内重点重组企业,在用地上给予优先支持;新(扩)建项目所需新增用地,其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在完成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和确保环境质量达标的基础上,区域许可预支增量指标优先用于支持重点重组企业项目建设。 (五)职工安置政策。 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坚持内部转岗转移与社会再就业相结合,多途径、多渠道安置职工。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经确认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社保费用,经人社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偿还,但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兼并重组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 30 日内,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招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接续等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所在地政府要落实失业保险有关政策,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兼并重组企业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兼并重组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移交给当地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六)环保政策。 本市内企业间的整合重组,在其选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主要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使用情况不变的前提下,被重组企业的排污容量指标予以保留。企业重组中涉及项目立项、环境评价等相关批准文件,企业经营主体存在延续性且属于我市审批权限范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七)公共服务政策。 对兼并重组我市企业的外地企业,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升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地企业和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八)整合现有政策。 结合《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焦政〔 2017 〕 27 号),对符合搬迁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对符合《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大企业集团的实施意见》(焦发〔 2017 〕 6 号)有关政策的企业,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全面落实“放管服”政策,并对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九)国有控股、独资企业政策。 国有控股、独资企业参与企业兼并重组的,按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方案执行。 五、健全机制 (一)加强市场体系建设。 加大市场监督和执法力度,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 (二)消除跨区域兼并重组障碍。 消除市场分割、地区封锁等限制,加强专项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 2012 〕 40 号)等文件规定,落实跨区域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政策,执行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政策,理顺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跨区域利益分配关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各区域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等因素,协商解决财税利益分成和统计指标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三)放宽资本市场准入。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向民营、境外资本开放非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支持国有企业母公司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资本。加快垄断行业改革,支持民营、境外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优势企业不得利用垄断力量限制民营、境外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六、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印发了《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焦作市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焦办文〔 2017 〕 39 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络沟通,强化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运转高效的联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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