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依规实施点状供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焦政〔2020〕25号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16日 分享: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依规实施点状供地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0-11-16 15:48 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依规实施点状供地促进乡村振兴的

指 导 意 见

焦政〔202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提高乡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完善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机制,缓解乡村土地供需矛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焦政〔2020〕8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海南省、广东省和四川省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转变土地利用方式,灵活用地配置方式,依法依规实施点状用地,切实保障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用地需求,聚焦休闲旅游、康养等重点产业,充分挖掘乡村多种功能和价值,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快推动我市农业农村和全域旅游工作向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保护优先,因地制宜。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严守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宜建则建、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的原则,在切实保护原有地貌景观环境前提下推动乡村振兴项目建设,更好彰显地域特色、承载乡村价值、体现乡土气息。

(二)规划引领,精细布局。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根据乡村振兴战略的用地需求,结合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防治、旅游发展、乡村振兴等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村庄规划进行精细布局。

(三)严格管控,节约集约。 严格界定实施范围,严格遵循实施条件和各环节审批程序,坚持审慎稳妥、从严监管、规范运作,统筹规划开发地块,合理安排建设项目,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自然资源,严禁擅自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和违法违规操作。

(四)市场导向、政府支持。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活要素、市场和各类经营主体。更好发挥政府引导、指导、鼓励、支持作用,逐步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格局。

三、实施范围

(一)点状用地界定。 本指导意见所指点状供地是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不能成片开发建设区域,由于农业设施、乡村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乡村休闲旅游、康养、文创、“互联网 ”农业等乡村产业项目或旅游景区带动乡村发展的基础项目建设,需要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的,按照建(构)筑物占地面积、配套设施点状布局,在符合乡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前提下,按土地规划用途及点状建设用地控制要求,实行“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灵活供应的供地方式。点状供地主要使用现有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先使用闲置、低效、废弃的农村建设用地;存量不足的,确需扶持发展的重点、民生、扶贫项目,可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

(二)准入负面清单。 点状用地项目按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以下情形不得纳入点状用地范围: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

2.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以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

3.Ⅰ级保护林地、公益林,以及不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林地;

4.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

5.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以及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评估不能建设的;

6.挖山填(挖)湖、削峰填谷或成片毁林毁草等破坏生态环境的;

7.涉农涉旅以外的工业类项目;

8.集中加工园区;

9.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0.商品住宅、别墅类房地产、私家庄园、私人别墅等;

11.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禁止的情形。

四、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点状用地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允许在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和建设。各县(市)区可在村庄规划中规划布局点状用地项目或者预留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点状用地项目建设。对暂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村庄规划已经明确点状用地范围和规模等规划条件的,严格按照规划执行。村庄规划预留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当参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相应的规划内容和条件,在项目审批时一并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同步更新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数据库。

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且村庄规划未覆盖区域的点状用地项目,可依据县(市)区批准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出具规划条件。点状设施尽量避免布局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确实无法避让耕地的,应按照用地审批程序申请用地,并按照“先补后占”的要求,落实“占补平衡”。

五、严格产业准入

合理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统筹安排农产品冷链、加工存储、分拣包装等农业设施用地,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等用地,乡村休闲旅游、康养、文创、“互联网 ”农业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布局在农用地的点状设施项目,应当依照绿色标准生产,实行节能零排放。引导农村低小散、高能耗、高污染的点状设施退出,鼓励产业融合项目优先向产业园区集中。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应当组织建立点状供地项目库,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发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扶贫、文化旅游、住建等多部门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发改部门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备案。

六、严格审批管理

点状供地项目必须符合村庄规划,纳入用地计划。涉及农转用的,只办理农转用手续,不办理征收;属于集体土地的,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属于国有土地的,按国有建设用地管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参照批次用地报批方式,审批农转用。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

点状用地项目属于非农业建设的,要按报建管理,办理项目规划和建设许可;点状供地属于设施农用地的,采取不征收、不转用,按设施农用地相关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不转用,作为生态保留用地,按现用途管理。点状供地项目的建设用地,采取只转用、不征收的方式,按项目实行单个地块或点状布局多地块组合开发。具体审批程序:项目实施主体向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计划实施的点状供地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组织农转用报件材料报市政府审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具体审查工作。

七、优化供地方式

点状供地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应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宗地整体供应。点状供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依照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按照《焦作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焦政办〔2020〕1号)的规定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手续;属于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的,可按合理设定出让前置条件或带项目实施方案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手续;属于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用地的,按集体建设用地拨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用地成本。

点状地块地价应当在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综合确定出让底价。新产业新业态点状用地出让价,可采取“农业 ”“旅游 ”“工业 ”等综合评定基准地价,由农民集体按市场价格供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各用途对应基准地价的70%确定。需要依托周边农用地作为景观和农用途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开发主体签订农用地流转等使用合同并明确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弹性年期供地制度,点状供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

八、确权登记发证

点状供地项目以宗地为单位确权登记发证。点状用地为单个地块供地的,以地块为宗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点状用地为多个地块组合供地的,可按各地块的不同规划用途,以各地块为宗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也可按项目产权的实际管理需要,对项目区内的多宗地只核发一个不动产权证书。点状供地项目产权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整体持有,土地供应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应载明项目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登记。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或抵押。

点状供地项目产权原则上应整体持有,不得将点状供地项目区内的建设用地进行分割转让或抵押。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对分割转让或抵押的限制予以明确;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产权证书的附记栏上对宗地的权利限制予以注记。

九、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强化对点状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严格限制用地范围,防止以“新产业新业态”为名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建筑密度、高度和风貌,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点状用地中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将点状供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督促项目开发主体按照供地批复文件、出让合同及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对项目进行复核验收。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点状供地的实施跟踪和土地利用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点状涉农设施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

建立点状供地退出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立项核准及用地批复,并收回已核拨的用地指标,将项目用地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因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原因终止实施的;自供地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未按出让合同及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或约定开发建设的。

涉及国有土地点状供地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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