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修武县、马村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推进全市煤矿安全治本攻坚,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煤矿安全工作基础

(一)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公司”)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和灾害特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修订和企业安全生产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程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规程措施等执行到位;推动公司及所属煤矿重制度、敬规则,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法规执行力。

(二)持续保证安全投入。焦煤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夯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经营、财务负责人和经营、财务等职能部门的安全投入责任,严格落实《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要求,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足额提取、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灾害治理、装备升级、人员培训等工作所需资金,确保安全投入取得实效。

(三)推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持续提升。焦煤公司要落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行动提升计划,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基本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水平。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重点督导煤矿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安全培训考核管理、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等;要强化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管执法,对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内的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进行现场抽查抽考。

(四)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焦煤公司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断规范、改进管理模式,持续适应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进一步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静态达标与动态达标、硬件达标和软件达标、内容达标和形式达标、过程达标和结果达标、制度设计和现场管理、考核检查和信息化的有机统一,最终实现安全发展。

(五)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焦煤公司要强化专职(兼职)救护队建设,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应战能力,按照有关标准规范配备应急装备;要加强应急管理,做好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实战化应用,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全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要进一步统一生产、通风、安全监控调度,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完善调度指挥系统,保障应急系统运行高效有序。

二、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一)抓好生产技术管理。焦煤公司要加强生产技术管理,尤其是防突、防治水技术管理,严格落实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制度,保证总工程师充分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组织编审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确保各项工程设计方案、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设计管理,规范设计方案的编制、审批和验收;要严格规程措施编制质量管理,确保规程措施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严格矿图管理,及时填绘、审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主要图纸;同时,在防突技术管理方面,焦煤公司要加强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严防“预测数据造假、钻孔施工作假、抽采计量作假、安全监控造假”等行为,严防技术设计、技术措施编制不合要求。

(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焦煤公司要加强煤矿自律机制建设,促进煤矿健全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提升机制;要深化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与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紧密结合,形成实质性强、覆盖全面的现场安全管理网络;要实现源头管控,切实防范和解决因投入不足、技术缺陷、员工素质差、管理缺失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

(三)严格生产能力管理。焦煤公司应严格按照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年度生产计划,指导监督矿井制定月度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应符合有关规定,避免造成接续紧张;采掘水平、采区及工作面个数应符合要求,矿井要建立生产能力依法生产公示制度,并将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在井口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深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一)健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焦煤公司要按照省、市文件相关要求,围绕瓦斯、水、火、顶板以及机电运输系统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危险因素,结合实际完善风险辨识评估,提高相关报告质量,健全安全风险清单,落实具体管控措施责任,强化风险公告警示和监测预警,确保各类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要完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用机制,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指导生产计划、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执行中。

(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焦煤公司要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规范和加强隐患排查、登记、治理、监督、销号全过程闭环管理,推动实现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突出抓好重大隐患查处和治理管控,加大重大隐患处罚和追责力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制度,构建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三)推进煤矿双重预防体系“一张网”建设。严格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积极构建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煤矿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格局。以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和双重预防体系信息平台为依托,大力支持煤矿双重预防体系“一张网”建设,实现由填报查询向自动归集、信息化管理转变。

四、不断推进重大灾害整治

(一)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焦煤公司焦作辖区煤矿均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充分认识瓦斯灾害是辖区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危害,按照“治瓦斯”必须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基本要求,采取“机械通风、抽采瓦斯、监测监控”的综合防治方法,形成风排瓦斯与立体抽放相结合、超前预抽与过程抽采相结合、抽采平衡与监测监控相结合、治理瓦斯与抽采利用相结合的防治体系,深入推进瓦斯治理“三化一工程”工作,不断提升瓦斯防治水平;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严格按规定落实区域“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验证)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优先实施区域性预抽,消除突出危险性,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发现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

(二)强化水害治理。焦煤公司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煤矿水害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则>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要求,进一步健全水害防治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防治水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水文地质基础工作,严格探放水措施落实,做好老空水害防治;堵疏结合,做好承压水害治理;强化汛期地表水害管理,做好雨季“三防”工作,切实防范水害事故发生。

(三)加强机电运输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煤矿生产机电设备管理、供电管理和提升运输管理,提前做好风险管控,积极排查机电安全隐患,强化现场管理,杜绝跑车、皮带燃烧、断带、触电等各类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同时,要淘汰落后设备,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升机电设备装备水平,切实提升我市煤矿机电设备安全运行可靠性,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生产安全。

(四)注重顶板灾害防治。要进一步落实顶板防治责任体系,加强技术管理和重点环节管理。采煤工作面切眼支护、初次放顶、过断层、过老巷、安装回撤等重要环节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强化现场管理,掘进工作面过顶板破碎带,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安装回撤等关键环节,严格执行领导跟班带班、现场盯守制度,严防顶板事故发生。

五、大力促进科技强安

(一)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焦煤公司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在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工信联煤发〔2020〕23号)精神,深入推进正常生产煤矿系统性智能化建设,稳步推进采掘智能化和高危岗位无人值守和机器人替代,优先推进资源赋存条件好的煤矿开展系统性智能化建设,促使正常生产煤矿形成开拓设计、地质保障、生产、安全等主要环节的信息化传输、自动化运行技术体系。

(二)加强煤矿安全先进技术、装备推广。相关部门要协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对接、科技进煤矿等活动,帮助征集技术需求,推进企业与科研院校开展技术交流,推广应用瓦斯防治、水害防治、防灭火等先进技术装备,探索应用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智能探测、重大灾害智能监控预警等技术装备,提高灾害治理效率和能力。加大煤矿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强制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的设备。

(三)落实煤矿“一优三减”措施。焦煤公司要严格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在生产矿井逐步实现“一井一面”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生产布局,提升装备水平,提高生产工效,简化井下生产系统、减少井下作业地点、减少井下作业人员、减少井下安全风险点,实现少人则安、无人则安的目标;进一步优化劳动组织,避免平行交叉作业,错峰交接班,除关键岗位人员外,减少井下现场交接班人员,升级改造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人员精准定位、智能查询和超员监测预警;强化井下限员日常监管,积极开展督查暗访,严查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坚持“不减人则减产”原则,全面落实减人措施。

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一)积极落实上级工作部署。认真贯彻国家、省、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会议、文件精神,深化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完成整治目标,取得预期效果;持续整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标准不执行、蓄意违规突破法律法规底线等煤矿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推进落实煤矿安全法规标准、构建隐患排查和风险预控体系、提升企业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效能等关键环节,扎实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和管理体系,大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实现煤矿安全风险可控,掌握事故预防主动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继续将“打非治违”工作贯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同步推进实施,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等措施,依法进行惩处;建立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对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处置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严防互相推诿;确保有效打击煤矿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七、落实政府监管责任

(一)明确政府责任。认真贯彻《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厅文〔2018〕35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31号)等文件要求,市、县(区)政府要落实党政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责任,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二)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市、县(区)政府要落实《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煤安监联〔2020〕2号)和《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焦作市万方实业有限公司等52家市属以上工业企业下放属地管理的通知》(焦办〔2018〕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夯实属地分级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立市、县(区)协同监管机制,积极开展专项检查、日常巡查、明察暗访、事故调查等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三)落实具体措施。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特别是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推动国务院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在煤矿行业条条落实、件件落地、事事见效;要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资产管理等方面支持和确保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政府常务会议每季度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四)构建部门责任体系。明确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职责,确保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机构、有人员、有行政执法资格、有保障。根据焦煤公司煤矿灾害程度、矿井数量、生产规模等,配足相关专业人员,确保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队伍;保障监管执法必须的装备、仪器、车辆、经费等;设立并保障安全监管人员下井工作津贴,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完善协同协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县(区)属地政府部门煤矿安全监管优势,积极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生产安全系统,强化重大灾害防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协同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并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协同督促煤矿加强隐患自查自改,积极整改各级部门所查事故隐患;协同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开展。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与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协作机制,通过齐抓共管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八、履行部门监管职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4〕163号)要求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煤矿完善各生产安全系统,强化重大灾害防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并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对事故隐患自查自改,督促煤矿对安全监察机构及上级监管部门移交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推动煤炭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要依法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煤矿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煤矿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煤矿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承担应对煤矿较大以上灾害指挥机构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煤矿市场主体企业年报信息、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无证非法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强化焦煤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监管,对停产整顿煤矿,在接到相关行政单位通知后,及时停止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对煤矿企业违法犯罪进行打击处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相关规定及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强化全市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支持煤矿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相关政策对煤炭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提供财政支持,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国网焦作供电公司负责协助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对煤矿的供用电安全、依法用电提供技术服务,告知、提醒。其它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范围相关监管责任。

九、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

(一)加强重点监管。日常监管要突出防范和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工作目标,以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主线,加强地区煤矿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将灾害严重的高风险煤矿、高风险工作面、高风险作业作为监管重点,强化重大风险管控,推进重大隐患治理。

(二)制定执法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制定年度监管执法计划,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批准或备案,并按照计划对煤矿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经批准或备案后的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应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编制的执法计划应与上级部门、市级部门(单位)重点工作当相互衔接,避免监管重复或缺位,提高执法效能。

(三)规范执法行为。熟悉、用好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充分发挥系统优越性,建立健全“编制执法计划、确定检查矿井、制定检查方案、开展执法检查、注重证据收集、依法处理处罚、及时落实整改、按期结案归档”的闭合执法工作机制,持续提高执法文书制作质量和水平,并进一步加强执法分析,建立健全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不断推动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

(四)推进执法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创新监管方式,用好告知式执法、联合执法、专家会诊、“双随机”抽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等方式方法。推进实现监管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过程网上监督、执法数据网上统计和分析。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实施远程监管,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五)加强工作协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和信息交流、工作通报机制,凝聚监管监察合力,实现违法线索互联、工作信息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互通风险分析研判成果,推动风险分析研判常态化;共享监管监察执法信息,推动监管部门执法规范化;聚焦重大风险管控,将重大风险管控作为日常监管的重中之重。

十、推动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风险意识,深化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提升风险辨识和管控能力,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形成责任明确、路径清晰、科学完备、运行有效的责任落实机制,推动煤矿高质量发展。

(二)焦煤公司要严格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30号),实施“零死亡”目标管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施安全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安全承诺、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内部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把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到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强化问责效果。焦煤公司要建立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档案,将个人处理处罚和追责问责等情况记入档案,与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相结合。对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同时向相关行业主管、应急主管、自然资源主管、公安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通报。

十一、严格信息上报和责任追究

(一)强化事故信息上报。煤炭领域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同级政府和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监管部门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各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未按要求履职尽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进行严肃问责。发生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落实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严格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追责问责、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本通知自2022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2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焦政办〔2020〕51号)同时废止。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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