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2011-2013)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五次全国价格认证工作会议的要求,价格认证机构规范化建设已成为做好价格认证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价格认证系统的基础性工作。本标准是在《价格认证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2006-2008)》基础上,根据规范化建设新的要求修订而成。具体标准如下:
一、机构设置规范
全国第五次价格认证工作会议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要抓住目前政府机构改革力度较大的关键时期,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建成以行政机构为主的价格认证系统”的目标要求,各级价格认证机构要进一步抓好规范化建设。各级价格认证机构由当地编委批准成立,名称统一为“价格认定局”、或者为“价格认证中心”加挂“价格认定局”牌子,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工作职能,经费来源为财政预算,包括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入。
二、班子健全高效
机构法定代表人及班子主要领导成员配备合理,并具有较强的政策、法律知识和价格认证工作经验,一般应具有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参加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一级)价格认证机构举办的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能依据工作职能,加强本级机构的管理,以及对所辖市、县机构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能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着眼机构改革,提高人员素质,在本行政区内,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强硬、廉洁高效的价格认证队伍,以推动价格认证工作的整体发展与进步。
三、人员配置
在人员的配置上,要根据当地涉案、涉税、涉纪检监察财物价格认定三项主要工作量配置人员。省级价格认证机构实际工作人员15-30人,市级价格认证机构20-40人,县级价格认证机构10-20人,镇级价格认证机构5-8人,符合价格鉴定认证岗位要求的专业人员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70%。价格鉴定人员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纯洁,无任何违规、违纪问题发生,业务水平过硬,达到熟悉相关职责,懂鉴定业务,懂鉴定程序,全部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持证上岗的要求。各专项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能做到在人员上保持相对稳定。
四、管理制度健全
依据编委批准的职能或“三定方案”设置相应内部机构,能认真落实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复核裁定制度、培训考核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坚持分级、分类搞好业务培训。新上岗的价格坚定人员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天;省级价格认证机构对市、县级新任主任业务培训不得少于5天。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切实可行,人员管理制度化,业务管理规范化。
五、工作设备齐全
重视对价格认证工作基础设施的投入,基本达到:配备业务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交通、通讯、摄录、办公设备等工具设施,有条件配置适当的检测设备。有放置设备、资料、档案的文件柜,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并管理有序。本级机构网络能与国家价格鉴证网络系统(金价工程)联通,内部能实现办公自动化。
六、业务质量良好
全面满足本地区价格鉴定、价格认定的各项需要,有较好的工作业绩,价格鉴定、价格认定结论准确,没有发生重大失误和投诉、上访和诉讼事件。工作被投诉率不高于1%,复核裁定比例不高于业务总量的2%,复核裁定的维持率不低于70%。注重在价格鉴定、价格认定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方法方面的研究。积极鼓励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各类业务学习,在《价格鉴证评估工作通讯》、《价格理论与实践》、《中国改革报》以及各类刊物发表有关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价格认定等方面的文章。
七、财务管理规范
业务经费有保障,按照会计核算制度及本级财政要求设立账户预算,降低业务工作成本,专款专用,绩效突出。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做到服务对象满意,主管部门满意,社会效益良好。
八、档案管理严格
机构有专人负责文书档案管理。能按要求对鉴定文件等资料进行统一打印,案卷内容齐全、装订规范、有专人专柜保管,各类价格鉴定资料的归档率、装卷率达到100%,并有专门场所对文档进行妥善保管。档案室内办公用具、档案摆放整齐有序、图文表悬挂(张贴)统一、整洁;柜内文件资料种类齐全,统一规范,放置有序,保管良好,适用方面。建立并落实严格的审批、查阅制度。按保密规定,分类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