汴科文〔2016〕139号
关于印发《开封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和整体实力,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经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制定了《开封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开封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考核暂行办法
2016年12月12日
开封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与考核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开封市委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改革科技创新平台运行机制,引进培育科技创新资源,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和整体实力,加快我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结合《关于开展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科自〔2016〕11号文件)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是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围绕产业链组织创新链,创新发展模式,吸纳汇聚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优质创新资源,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为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开封市注册设立的, 主要从事科技研发及其相关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产学研相结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遵循“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原则。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及考核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备案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须按申报通知内容认真填写《开封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直部门(单位)严格按规定条件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研发机构可以申请备案: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开封。
(二)符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与当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密切相关,能够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三)投资主体多元化。既可以是政府、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协会、投资机构、企业、高等院校及个人以多种形式创办或合作共建,也可以是政府部门所属科研机构与上述机构合作共建。注册资本一般在100万元以上。签订有具体合作内容的协议,合作方内形成了一批长期为申报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研究人员和团队。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固定的办公和科研场所等基础设施;原则上现有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技术装备总价不低于200万元。
(六)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拥有1名以上具有不低于省内行业影响力的科技带头人,研发人员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七)具有新颖的体制机制。具有区别于传统科研机构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和灵活的成果转化机制,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在创新创业和孵化育成方面工作积极有效。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程序:形式审查—专家组评审—审定—公示—备案。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机构的材料与现场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考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提交专家组评审: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支持范围;
(三)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不真实。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通过评审的新型研发机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对外公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公示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核后,下达备案通知,给予一定的奖补。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依照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对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进行业绩考核,并适时公布考核结果。
(一)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两年建设期满,有合理理由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 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要按照年度考核通知要求,如实填报考核指标,并逐项提供各项考核指标附件材料。市科技局应对申报单位的材料与现场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考察。
(三)各县(区)科技局对本辖区内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的考核负有指导、监督和协助的职责,要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推荐。
第十三条 重点考核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市场化生存发展能力。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的重要依据。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的进展情况;
(二)孵化企业数量和质量;
(三)对我市企业的科技服务情况;
(四)引进或自身培养人才团队的数量和质量;
(五)技术成果,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数量;
(六)财政经费的使用情况;
(七)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考核的程序:形式审查—专家组评审—审定—公告。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考核:
(一)建设没有达到目标要求,存在明显差距;
(二)擅自对建设方案进行重大调整,偏离建设目标和方向;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建设过程中存在重大纠纷尚未解决;
(五)不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偏离建设原则和方向并且未按要求整改;
(六)市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良(A)、合格(B)、不合格(C)三个等级。
(一)对考核优良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定奖补;对考核不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者,取消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
(二)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考核报告的新型研发机构,视为不合格。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提供虚假考核资料的新型研发机构取消市级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开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