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我市城镇居民气代煤、电代煤清洁取暖设备购置补贴政策的通告
为认真落实省、市燃煤散烧管控工作部署和气代煤电代煤工作目标,根据《开封市2017年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方案》,现将我市气代煤电代煤补贴原则、范围及标准通告如下:
一、补贴原则及范围
以各区县城镇用煤户台账为基础,按照政府与居民共同承担的原则,给予台账内实施气代煤电代煤(仅指取暖)的城镇居民财政补贴。
城镇户口完成气代煤电代煤取暖户的居民(厨炊设备购置不在补贴范围),可持2017年1月1日以后取暖设备购置发票到本县、区人民政府指定地点登记领取补贴。台账内散烧煤居民用户可根据《电代煤气代煤取暖设备(产品)推广目录》内在市场上购买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取暖产品,凭发票向各县、区指定部门申请气代煤电代煤取暖设备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购置发票的70%给予设备购置一次性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元,其余由用户承担。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