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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木制品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兰科工信〔2017〕号


关于印发《兰考县木制品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兰考县木制品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兰考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月5日













兰考县木制品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木制品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县木制品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健全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木制品行业的持续,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木制品加工的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县科工信委等单位依法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四条  县科工信委依法对木制品加工企业进行诚信管理,并按规定委托镇区及有关机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木制品加工诚信信息进行处理。
县科工信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木制品加工企业的诚信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五条  县科工信委在木制品加工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县科工信委根据统一的标准,通过兰考县木制品加工企业管理归集企业诚信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诚信信息建立与录入
第六条  在我县从事木制品加工的企业“诚信档案”,企业应积极填写诚信体系采集表,县木制品协会建立对应的《兰考县木制品加工企业电子诚信档案》。
木制品加工企业应当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
《兰考县木制品加工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将作为企业管理档案长期保存。
第七条  《兰考县木制品加工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内容。《兰考县木制品加工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内容要与企业在兰考县从事木制品加工的情况符合。
(一)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与本企业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其他企业名称、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签名、金融机构开具的征信记录、联系方式等。
(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规模、业务范围、完成时间,以及业绩评定情况等;
(三)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
(四)良好行为:企业良好行为指木制品加工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等活动中,获得正面评价。
(五)不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六)信用等级: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分值,编制成记分标准,对企业、人员的行为予以记分,由诚信平台自动形成信用等级。
第八条  《兰考县木制品加工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供的信息经县科工信委核查后采用。
第九条  企业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生效的其他行政处理文书;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
(四)经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章  诚信信息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木制品加工企业履约、经营行为、产品质量等情况记入木制品加工企业有效的《兰考县木制品加工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制定兰考县木制品加工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第十三条  木制品加工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值设定,分为4个等级。120分(含120分)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90-119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60-89分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为D级,表示信用较差。
企业初次办理兰考县木制品加工企业《兰考县木制品加工企业电子诚信档案》时,初始的分值为100分。
第十四条  按照《兰考县企业和社会组织守法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规定,以及木制品加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建立或停止该木制品加工企业的《兰考县木制品加工企业诚信档案》使用:
(一)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违反环保、安检、质检等部门规章的;
(三)企业资质续期未通过的;
(四)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相关证书有效期满或逾期未更新年检信息的;
第十六条 木制品加工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一年内降为D级,不公布信用分值: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市场影响严重的;
(三)企业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四)在建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六)未取得备案,而擅自新上项目施工的;
(七)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国家、省、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九)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涉嫌违法违规调查工作的,情节严重的;
(十)因劳资纠纷,被提前支取工资保证金的;
(十一)连续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或者因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木制品加工企业被降为D级的期限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文书为准,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且企业确已进行整改并通过复查,经企业申请可公布其信用分值。

第四章  诚信信息公布
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诚信信息公布制度。企业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业绩情况及管理人员信息一经核查确认,即可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企业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并经县科工信委核查整改结果,其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县科工信委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十九条  企业诚信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诚信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监督被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的,县科工信委应及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进行变更或删除。
第二十条 县科工信委将定期对列入A级、D级的企业信息情况报送县发改部门作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的公示。

第五章  诚信信息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行业协会可以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产品质量等监督检查工作委托给对应的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依法履行对木制品企业的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受检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受检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四)对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断生产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科工信委、木质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在诚信管理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依各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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