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科〔2017〕98号,见附件1),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豫科企〔2017〕36号,见附件2)要求,为做好全市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在开封市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二、评价工作机构

(一)评价工作机构。

1.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核对纸质版《企业注册登记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组织入库企业抽查工作;

2.开封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注册登记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形式审查及推荐工作,核实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

(二)评价工作保障。

评价机构应保障专职人员承担评价工作,评价工作机构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

三、评价工作流程

(一)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网址:www.innofund.gov.cn(以下简称“评价系统”)

(二)评价工作包括:注册登记、企业自评、信息核实、形式审查、名单公示、入库公告、年度更新。

1.注册登记。企业根据《科技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手册-企业端》(见附件3)的指引,在“评价系统”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注意事项:企业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2.企业自评。注册企业进入“评价系统”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简称信息表)、上传相关证明文件,自评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提交《信息表》。

注意事项: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3.信息核实。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纸质版《企业注册登记表》和《信息表》进行信息核实并加盖公章。

4.形式审查。开封市科技管理部门通过“评价系统”对企业《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简称《审核表》)。

注意事项:《审核表》包括(1)《信息表》是否完整;(2)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3)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4)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填写具体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5.名单公示。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评价系统”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6.入库公告。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7.年度更新。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入库企业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建立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充分调动所辖区域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评价,做好评价服务和指导工作,推动评价工作全面开展。

(三)加强对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引导企业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五、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高新办金鑫  0371-25964684

工作邮箱:kfkjjgxk@126.com

附件:

1.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科〔2017〕98号)

2.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豫科企〔2017〕36号)

3.《科技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手册-企业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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