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和《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豫科〔2017〕16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度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一)评价程序
1.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网址:www.innofund.gov.cn(以下简称“国家评价系统”)。
2.企业注册登记及自评。
(1)2017年度已在“国家评价系统”登记入库的企业更新2017年度数据,自评符合条件的在线提交相关资料。
(2)2017年度已在“国家评价系统”注册的企业填报相关信息表,自评符合条件的在线提交相关资料。
(3)首次登录“国家评价系统”的企业需根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手册》(附件1)的指引,在系统内注册,审核通过后填报相关信息表,自评符合条件的在线提交相关资料。
2.评价工作机构形式审查。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纸质版《企业注册登记表》和《信息表》进行信息核实并加盖公章,开封市科技管理部门通过“评价系统”对企业《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
3.名单公示及登记入库。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评价系统”服务平台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二)有关要求
1.企业用户注册全年受理,2018年10月31日前受理本年度企业提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2.评价工作机构应在2018年11月底前处理完成“国家评价系统”内所有企业的注册信息、评价信息的审查工作。
3. 2017年度已在“国家评价系统”登记入库的企业“登记编号”有效期截止2018年3月31日。请在有效期内通过“国家评价系统”更新信息、自评。
4.为了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好评价工作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衔接,根据《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有关精神,凡欲享受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请有关企业及早在评价工作系统上进行注册、开展评价,以满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工作进度。评价工作机构应及时开展企业注册信息核对和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工作,对2018年3月31日前提交的企业自评信息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审查完毕。
5.评价工作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已备案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清单(附件2)和2018度开封市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任务分解表(附件3)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6.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监督服务,今年下半年,将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已入库登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工作。具体工作要求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另行通知执行。
二、做好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一)工作内容
1.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包括评价、复核、升级和数据更新等工作,全程网络化管理,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网址:zxqy.hnkjt.gov.cn(以下简称“河南评价系统”)。
2.首次评价。企业根据《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用户手册》(附件4)的指引,在“河南评价系统”注册 ,登录后填写、提交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在“河南评价系统”审核企业信息,符合条件的推荐至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由市级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有异议和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退回企业。
3.复核工作。在“河南评价系统”登记入库的企业有效期三年,2014年第一批企业复核工作已经结束,2014年第二批、第三批企业未在2018年3月23号前完成复核将做失效处理,2015年以后备案的企业需根据发证日期提前三个月登录系统完善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提交复核。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要求,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复核清单(附件5)组织本辖区内需要复核的企业提交信息进行复核评价,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正式行文推荐至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河南评价系统”审核企业信息,符合条件的提交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有异议和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退回企业。
4.升级工作。在“河南评价系统”登记入库的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B、C类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申请登记类型升级。企业登录系统完善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提交“申请类型升级”。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在“河南评价系统”审核企业信息,符合升级条件的提交给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经市级、省级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给予升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升级。
5.数据更新工作。在“河南评价系统”登记入库的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每年5月底前通过系统填报上年度数据。
(二)有关要求
1.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开展企业评价信息审查工作,应在2018年12月底前处理完成“河南评价系统”内所有企业信息的审查工作。
2.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根据2018度开封市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任务分解表(附件6)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河南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导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复核、数据更新和B、C类企业升级。
3.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及时汇总已登记入库的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信息。已发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有更名需换发新证的,由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发函至市级科技管理部门。
三、加强组织,推动评价工作全面开展
(一)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推动“双创”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切实把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政策,开展精准服务,做好政策叠加,不断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要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面向基层和科技型企业宣讲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奖补等涉企政策,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不断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影响力。
(四)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培育任务和目标,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和方案,尽早启动部署,加大动员力度,加强指导,确保2018年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取得新成效。
附件: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