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16〕83号)和《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按照“明确领域方向,优化建设布局,择优遴选支持”的原则,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现代农业、化学化工、电子信息、材料工程、资源环境与能源、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新建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原则上应为运行2年以上的市级或部门重点实验室,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
2. 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1000万元以上。
3. 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20人,具有副高级(含)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以上的科研人员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4. 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内竞争的能力。
5. 主管单位及依托单位能保证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
6. 实验室固定人员中,有下列高层次人才者,将优先予以支持: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教育部“长江学者”入选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3)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原学者。
(4)其他国家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二)分类条件
1. 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省级重点实验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学科领域应具备突出的科研活动成绩,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
2.依托企业组建省级重点实验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并具备较强的科研和创新实力,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在本行业长期开展相关领域的研发,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两年以上,主持或参与了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标准制定;有较大的科研投入,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无不良信用记录。优先支持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
二、注意事项
(一)申报实验室必须符合要求的申报领域和方向(见附件1)。实验室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比申报领域和方向更加明确和集中,并突出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
(二)申报名额
1.省辖市、省直管市、省直管县(市)申报名额分配:郑州市、洛阳市、新乡市等3个省辖市不超过3个,其它14个省辖市不超过2个,济源市不超过2个,有条件的省直管县不超过1个。中央驻豫科研院所不受省辖市指标限制。
2.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不超过2个。
3.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等省直有关部门不超过3个,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等省直有关单位不超过2个。高等院校申报名额分配:郑州大学5个(含所有附属医院)、河南大学4个(含所有附属医院),河南农业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科技大学(含附属医院)、河南理工大学、河南工业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河南中医药大学(含所有附属医院)、郑州轻工业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信息工程大学等10个大学不超过2个,省内其他本专科院校不超过1个。
(三)申报联合建设的实验室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加盖单位公章,并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建设单位在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前应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申报材料等进行论证,并附专家论证签字意见表(姓名、单位、职称、专业、联系电话等)。
(五)省级重点实验室统一按照“河南省XXX(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命名。
三、填报要求
依托单位填报《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2、附件3),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申报材料一式5份(勿用塑料封面)并辅以佐证材料,纸质材料正反印刷为A4胶装,总页数不超过200页。申报书和佐证材料装订在一起,同时按申报的实验室名称上报电子文档和PPT答辩材料(时间不超过25分钟),封面加盖依托单位和主管单位公章(联合建设的实验室需要加盖双方依托单位和主管单位公章)。
四、申报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18时截止。
五、联系方式
河南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联系人: 吕航 单新民
电话:0371-86522313/65967138
电子邮箱:kjtjcyjc@163.com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7号,河南科技信息大厦2313房间
邮编:450008
根据《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16〕83号)和《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按照“明确领域方向,优化建设布局,择优遴选支持”的原则,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现代农业、化学化工、电子信息、材料工程、资源环境与能源、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新建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原则上应为运行2年以上的市级或部门重点实验室,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
2. 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1000万元以上。
3. 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20人,具有副高级(含)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以上的科研人员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4. 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内竞争的能力。
5. 主管单位及依托单位能保证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
6. 实验室固定人员中,有下列高层次人才者,将优先予以支持: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教育部“长江学者”入选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3)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原学者。
(4)其他国家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二)分类条件
1. 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省级重点实验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学科领域应具备突出的科研活动成绩,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
2.依托企业组建省级重点实验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在本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并具备较强的科研和创新实力,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在本行业长期开展相关领域的研发,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两年以上,主持或参与了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标准制定;有较大的科研投入,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无不良信用记录。优先支持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
二、注意事项
(一)申报实验室必须符合要求的申报领域和方向(见附件1)。实验室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比申报领域和方向更加明确和集中,并突出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
(二)申报名额
1.省辖市、省直管市、省直管县(市)申报名额分配:郑州市、洛阳市、新乡市等3个省辖市不超过3个,其它14个省辖市不超过2个,济源市不超过2个,有条件的省直管县不超过1个。中央驻豫科研院所不受省辖市指标限制。
2.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不超过2个。
3.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等省直有关部门不超过3个,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等省直有关单位不超过2个。高等院校申报名额分配:郑州大学5个(含所有附属医院)、河南大学4个(含所有附属医院),河南农业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科技大学(含附属医院)、河南理工大学、河南工业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河南中医药大学(含所有附属医院)、郑州轻工业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信息工程大学等10个大学不超过2个,省内其他本专科院校不超过1个。
(三)申报联合建设的实验室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加盖单位公章,并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建设单位在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前应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申报材料等进行论证,并附专家论证签字意见表(姓名、单位、职称、专业、联系电话等)。
(五)省级重点实验室统一按照“河南省XXX(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命名。
三、填报要求
依托单位填报《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2、附件3),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申报材料一式5份(勿用塑料封面)并辅以佐证材料,纸质材料正反印刷为A4胶装,总页数不超过200页。申报书和佐证材料装订在一起,同时按申报的实验室名称上报电子文档和PPT答辩材料(时间不超过25分钟),封面加盖依托单位和主管单位公章(联合建设的实验室需要加盖双方依托单位和主管单位公章)。
四、申报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18时截止。
五、联系方式
河南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联系人: 吕航 单新民
电话:0371-86522313/65967138
电子邮箱:kjtjcyjc@163.com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7号,河南科技信息大厦2313房间
邮编:450008
附件:1. 申报领域和方向
2. 组建河南省重点实验室申报书(院校类)
3. 组建河南省重点实验室申报书(企业类)
2018年8月24日